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补办、歇业、注销的申请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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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烟草专卖局 |
责任处(科)室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主西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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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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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67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1231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歇业暂时停止经营权,注销申请终止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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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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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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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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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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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必要性及描述 |
确定法人经营资格、确定法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确定许可年限、确定是否与申请事项描述一致、建立档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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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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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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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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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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