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职职工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职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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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号-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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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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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5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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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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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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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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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职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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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司内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1份、转入地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通知书。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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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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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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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人员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第三十三条 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的用人单位,或者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应持转出地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在60日内,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出地停止征缴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本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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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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