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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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号-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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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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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5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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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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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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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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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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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异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需背靠背复印到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户口本复印首页及当事人页)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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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需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如本人有要求,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要求转移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通知书,到转入地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3、补建失业人员缴费记录,按当地标准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数,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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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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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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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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