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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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城乡居民养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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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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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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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注销登记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县(市、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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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保险关系注销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
送达方式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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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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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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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根据注销登记的具体内容,到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事务所或社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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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当地社保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当地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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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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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条: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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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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