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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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城乡居民养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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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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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本人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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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转移申请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转出地社保局进行确认,并转移相应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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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转移业务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
送达方式 |
可在乡镇(街道)、当地社保局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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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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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户籍在省内县(市、区)之间迁移的参保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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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确认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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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接收转入人员信息;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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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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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转出地社保局应将其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局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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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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