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内)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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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城乡居民养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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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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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本人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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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制度衔接申请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待遇领取地社保局进行确认,并转移相应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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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衔接业务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
送达方式 |
可在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局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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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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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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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申请确认单》(省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
必要性及描述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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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发函;
企保关系归集地社保局企保业务部门收函后,生成信息表传送给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参加企保的,应将个人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结算给本人,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企保关系;
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和基金后,录入参保人员企保相关信息、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保和居保的,由转入地社保局清退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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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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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吉社保〔2018〕8号)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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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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