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电话咨询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社会公众和纳税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提出涉税咨询请求,税务机关负责解答。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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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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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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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电话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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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拨打全国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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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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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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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通过服务电话提出涉税咨询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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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无 |
材料形式 |
无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电话咨询的解答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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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涉税咨询的,能够即时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记录相关信息,移送相关部门得到答复后予以回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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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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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倾听、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和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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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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