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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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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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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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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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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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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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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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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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3.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实名投诉纳税人提供)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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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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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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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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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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