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税人需求处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税务应用平台、信函等方式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需求。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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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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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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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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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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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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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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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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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无 |
材料形式 |
无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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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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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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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8号)为贯彻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正当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现将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服务。以依法依规为导向,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框架内,问需问计于纳税人,完善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增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充分响应纳税人正当需求。
(二)科学高效。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需求痕迹化管理模式,多渠道征集纳税人需求,运用大数据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信息,合理应用分析结果。
(三)统筹协调。以持续提升为目标,紧贴纳税人共性和个性需求,加强国税、地税合作,聚集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着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四)自愿参与。以遵循自愿为准则,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不得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其参与,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频繁打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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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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