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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适用对象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