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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终止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终止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适用对象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 《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