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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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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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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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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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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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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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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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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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表》 2份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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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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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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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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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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