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时办 |
审批结果 |
无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无 |
材料形式 |
无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