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 |
适用对象 |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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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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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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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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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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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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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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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升格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升格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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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1.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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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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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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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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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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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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