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分支机构升格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分支机构升格 |
适用对象 |
辖内分支机构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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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三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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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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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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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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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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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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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符合相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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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升格原因、业务范围、拟任负责人情况、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等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重点和经营策略、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法人机构对拟升格机构业务授权书。
(4)法人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升格为信用社或分行、支行的,同时应提交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或报告材料目录。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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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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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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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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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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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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