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人机构变更股权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法人机构变更股权 |
适用对象 |
辖内法人机构变更股权 |
|
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三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受让人符合相应发起人(出资人)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及以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社员)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拟受让方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拟受让方最近 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受让人组织结构图、受让人主要股东名册、受让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受让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受让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7.拟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拟受让方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等书面声明,以及六项承诺;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还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批准文件。境内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境内金融机构如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境外银行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境外银行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境外银行如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7.境外银行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8.境外银行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上述有关外文申请材料均须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
|
办理流程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社员,报告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的单一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