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适用对象 |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30日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