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适用对象 |
中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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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三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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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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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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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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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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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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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有权机构作出选举或聘任决议(分支机构高管除外);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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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
4.董(理)事会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6.个人证明文件: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9.个人承诺书;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董(理)事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
4.个人证明文件:
5.个人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
2.任职资格备案表;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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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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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2.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
5.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1.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2.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3.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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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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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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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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