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银监会授权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 |
适用对象 |
辖内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 |
|
实施机关 |
白城银监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管三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咨询电话 |
0436-5881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88102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批复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法定时限 |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符合开办信用卡业务相关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信用卡发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4.信用卡章程;
5.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6.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7.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与使用情况介绍;
8.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9.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10.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11.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12.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及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使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信用卡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以及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村镇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