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人民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事项名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账户结算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基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对象 开户银行
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责任处(科)室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与支付结算科
办公地址 中兴西大路4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35076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0761
申请方式 系统受理、窗口传递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开户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2(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2(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日或次日
送达方式 开户银行自取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数量限制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禁止性要求 不允许存款人多头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企业法人:应出具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个体工商户:应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材料形式 纸质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开立、变更和撤销申请书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存款人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受理→提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核准→返回开户银行→返回存款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并享受咨询服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