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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专用存款账户)
事项名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专用存款账户)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账户结算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变更、撤销(基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对象 开户银行
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责任处(科)室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与支付结算科
办公地址 中兴西大路4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35076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0761
申请方式 系统受理、窗口传递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开户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2(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2(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日或次日
送达方式 开户银行自取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数量限制 存款人可以按照特定用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禁止性要求 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期货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实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材料形式 纸质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开立、变更和撤销申请书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存款人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受理→提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核准→返回开户银行→返回存款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并享受咨询服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