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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06 11:01     来源:

白城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绿线管理意见

 

 白规发字【20161     

 

  白城市规划局 印发《关于城市绿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械市绿线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白城市规划局 

  2016129 

     

    

    

  白城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绿线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缓解城市洪涝灾害,削减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绵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导则》、《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白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等。 

  (二)现有和规划的防护绿地。 

  (三)风景园林、湿地等其他绿地。 

  (四)海绵城市中的生物滞留设施(下沉绿地)植物。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划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海绵城市“渗、滞、蓄、用”设施绿地等绿线。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划定各类绿地的绿线,并确定具体坐标及绿地率指标等控制要求。 

  第七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撤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的,按照调整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法定程序报批。 

  (二)调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补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的,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海绵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导则》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报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