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白规发字[2015]11号
白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洮北区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区办,各有关部门:
现将《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白城市海绵坡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白城市规划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
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理念,结合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合理编制和引导规划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白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要素按照白城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对于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设计降雨量24.6毫米);对于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设计降雨量14.8毫米),不能达标的项目,应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的原则,提供《雨水径流管控指标调整申请书》,报住建局核准后报送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 对于新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开发前(开发前下垫面以农田计);对于改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改造前0.33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的径流峰值。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径流控制达标的,不再做径流峰值削减要求。
第六条 排水管渠达到2年一遇设计重现期标准;作为大型调蓄设施、径流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的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水系等,应满足20年一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根据条件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
审批项目 |
前置审批要件 |
要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
涉及部门及审批流程 |
土地划拨出让 |
规划条件 |
需按照海绵理念进行建设 |
国土局、规划局 |
审批,选址意见书(划拨) |
现状地形图 |
比例尺应能清晰辨认现状湿地、坑塘、沟渠等水敏感区域,并加以标识 |
测绘部门 |
选址论证报告 |
1、调研项目选址的历史洪涝和地质灾害情况; 2、阐述对现状地形、水功能区划、土壤、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3、标注用地边界,与蓝线、绿线的距离; 4、阐述是否进行海绵城市雨水绿色基础设施建设; 5、海绵城市建设的限制因素和有利条件分析 |
规划设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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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出让) |
规划条件图 |
明确以下规划条件: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径流峰值控制; 3、排水防涝设计重现期 |
规划设计 单位 |
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 |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本底条件、问题及需求 2、项目总量减排、径流峰值、排水、排涝除险设计标准 3、技术方案 (1)现状地形、水功能区划、植物保护和利用方案。 (2)工程设施(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选择与工艺流程。 (3)总体设计方案。给出项目竖向设计与排水分区图(标注排水分区边界线、地表径流流向、排水管渠流向和主要排放口位置);设施平面布置与径流组织平面图(标注设施汇水范围线,设施地表径流、管渠入流与出流路径);地表、地下设施竖向衔接平面或断面图。 (4)分区详细方案(可选)。对总体方案进行分区细化。 (5)水文水力计算。达标分析、效益分析。 4、施工过程水土流失控制方案 (1)管理措施。 (2)工程设施类型、布局、规模、大样图。 5、运行维护方案 6、公众参与方案 |
设计方案; 由住建局(海绵办)审查同意后,将意见书附后一并报市规划局报批。 |
批后管理 |
施工图审查 |
对应“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对工程设施平面位置、规模、竖向衔接控制进行重点审查 |
施工图 审查机构、住建局 (海绵办) |
竣工核查 |
1、蓝线、绿线、用地边界等开发用地边界核实; 2、竣工图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效果评价材料 |
住建局 (海绵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