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区内新、改、扩建设项目外环境海绵化设计审核备案及质量监督的通知
白住建发〔2018〕171号
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市建筑设计院、市质监站、洮北区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工业园区建设局、生态新区建设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水利部、财政部提出的长期坚持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保证海绵城市外环境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白城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白规发字〔2015〕11号)文件要求,满足项目所含有的适用、经济、美观、安全、使用价值等海绵要素,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对市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新、改、扩建设项目外环境海绵化设计审核及质量监管(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根据条件参考执行)。
二是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暂时委托白城市建筑设计院成立白城市海绵城市设计审核办公室,对市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新、改、扩建设项目外环境海绵化设计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建设工程雨水径流管控设计方案》,其中包含的本底条件、设计标准、水文水利计算、项目竖向设计与排水分区图、径流组织平面图等海绵要素方面,组织专家免费技术审核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专家审核意见需在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备案。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依据专家审核意见,将《建设项目雨水径流管控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报送市规划部门。
三是建设单位将外环境海绵化建设作为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纳入项目监理范围。
四是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六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五是市质监站及安全科要做好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监督。
六是将建设项目外环境海绵城市设施的验收纳入项目整体验收备案中。在市质监站对建设项目外环境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时,如发现其未按《建设工程雨水径流管控设计方案》实施,且不满足该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的,将对该项目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此件主动公开)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