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13批 2022年9月26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BCD2022092001 | 上访人举报王某安毁林开荒种地,该事件被通榆县林草局立案,处理结果上访人不满意。1、案件结果林地和荒地变成合法耕地,上访人要求省里重新立案调查。2、说通榆县乌兰花镇西木村草原不是基本草原。非法开垦无人管,不是基本草原不立案。3、西木村六合家南林地土被王某安挖坑取土,把土卖了,把土堆成小山,现在还在林地里。(重复案件,二轮国督省内编号:3887 受理编号:X2JL202109230156)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关于“案件结果林地和荒地变成合法耕地”问题,经查,涉事地块有2块,一块是王某安涉案地块,面积0.57公顷,该地块于2022年5月10日经通榆县农业农村局、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确权为林地;另一块是王某刚涉案地块,面积1.04公顷,确权为耕地。 关于“说通榆县乌兰花镇西木村草原不是基本草原。非法开垦无人管,不是基本草原不立案”问题,经信访人现地指界,并经数据比对,涉事点位不在基本草原版图内,因无法律依据,未予立案。 关于“西木村六合家南林地土被王某安挖坑取土,把土卖了,把土堆成小山,现在还在林地里”问题,经查,涉事地块地类为林地,权属人为张某红,2022年6月审批采伐,计划2022年11月1日前完成还林任务。现地未见取土坑,有土堆,用于平整土地,未发现取土卖土违法行为。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无需整改。 |
是 | 下一步,将及时反馈和回应群众关切,并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征得群众理解,达到群众满意。 | |
2 | BCD2022092002 | 国税局对面李大伟开发楼,东楼道里有个下水井,一直漏水,晚上臭味道特别大 | 洮南市 | 其他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2年9月21日,洮南市城管局和永康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3单元楼道口内自来水管道井里有漏水现象,存有积水,井口未密封,积水时间过长,产生异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情况属实。 |
是 | 洮南市通达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一是已组织人员将井内积水抽出,未发现明显漏点,采用木板和泡沫胶对其进行密封,减少异味溢出。 二是要求物业公司加大巡查力度,如发现类似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
|
3 | BCD2022092003 | 通榆县乌兰花镇西木村东新力屯,2020年6月份上访人举报原村书记王某安。1、王某安开垦六合屯东南15晌草原,通榆县林草局和国土资源局说这块草原不是基本草。上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2、六合西南大黑坨子15晌左右的草原。以前这块是草原,后期是人工栽的白刺,栽的白刺被王某安毁了变成耕地。(这块草原以前是王永惠的,卖给王某安后,王某安把其变成耕地。)(重复案件,二轮国督省内编号:3887 受理编号:X2JL202109230156、与本次督察BCD2022092001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问题1:经信访人口述,六合屯东南15公顷地块不是基本草原,通过草原部门核实,不在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内,现状为未耕种。因此,反映“王某安开垦六合屯东南15垧草原”不属实。 问题2:经信访人现场指认,并经吉林省汇亿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测量,涉事地块实际面积14.55公顷,经数据比对,不在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内,不是林地、不在林业管理范围之内,二调地类为旱地386.94 平方米、农村道路395.4平方米、盐碱地145817.28平方米,现状已耕种,已纳入村集体册外地统一管理。另经调查,因所栽白刺未成活,王某会将该地块承包给王某安。 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
否 | 下一步,将及时反馈和回应群众关切,并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征得群众理解,达到群众满意。 | |
4 | BCD2022092004 | 锦绣花园小区20号楼,供电局正在门口建变压器的台子,建成后会24小时运行,举报人担心建成后噪声大、辐射大,影响群众生活。 | 通榆县 | 噪声、其他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2022年9月21日,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附近存在2个箱式变电站、1个环网柜,属于锦绣花园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内容,建成后为该小区居民用电提供服务。经测量,该设施间距为7.5米,距离北侧楼房12米,距离南侧楼房11米。群众所述“建设变压器台子”情况属实。但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未造成噪声、辐射等污染情况。另依据供电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产品认证证书,各项指标均满足环保要求。 |
是 | 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三家单位进一步与群众沟通,说明实际情况,让群众安心,并加强项目监管及后期供电中心运维监管。 | |
5 | BCD2022092005 | 通榆县锦绣花园20号楼南侧正在装2个变压器,离20号楼不超过10米,上访人担心建成之后有噪音和辐射。(与本次督察BCD2022092004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噪声、其他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2022年9月21日,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附近存在2个箱式变电站、1个环网柜,属于锦绣花园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内容,建成后为该小区居民用电提供服务。经测量,该设施间距为7.5米,距离北侧楼房12米,距离南侧楼房11米。群众所述“建设变压器台子”情况属实。但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未造成噪声、辐射等污染情况。另依据供电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产品认证证书,各项指标均满足环保要求。 |
是 | 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三家单位进一步与群众沟通,说明实际情况,让群众安心,并加强项目监管及后期供电中心运维监管。 | |
6 | BCD2022092006 | 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长发社西北山70多亩农田被松通高速占用,无法耕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年9月21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勘查。 经核查,涉事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位于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面积64653平方米,全部为一般耕地。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04号),且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进行验收并做了批复。因此反映“农田被松通高速占地”情况属实,临时用地取土已复垦验收,反映“无法耕种”情况不属实。 因此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无需整改。 | |
7 | BCD2022092007 | 开区发鞑靼烤羊腿店,执法人员已经去处理,后边排烟口问题已经解决,但前边的排烟口问题未处理。(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808重复)。 | 经开区 | 油烟 | 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已在9月20日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清洗,反映“前边的排烟口问题未处理”,是由于油烟净化器老化,排烟未达到正常标准。 | 是 | 城管执法队员与涉事商家进行了沟通,建议2022年9月30日前更换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油烟净化器并规范使用。 | |
8 | BCD2022092008 | 洮北区德顺乡双卡村一社当地农民王立国19年私自改变土地性质由林地改为耕地,被破坏的林地面积约有两晌地,位于洮北区德顺乡双卡村二社道东山岗上的东面的林子,信访人反映这种情况在双卡村一社很常见,无人处理。 | 洮北区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2022年9月22日,经区林草局、德顺乡政府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的“德顺乡双卡村”实为德顺乡双塔村。涉事地块位于该村一社东山岗子,村民王某国开垦林地1.69公顷,种植水稻和玉米。未发现有其他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是 | 因涉事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现正准备相关材料移交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 | |
9 | BCD2022092009 | 通榆县向海乡富国村村长王合,占用村民一晌林地,位于富国村后四家子屯北,用于盖房子、种地;王合把富国村后四家子屯家南家西的400公顷草原承包给开发商,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稻田。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年9月22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核实。 一、向海乡富国村村长王某所建房屋坐落于后四家子屯东北处,经与森林一张图比对,不是林地,1998年通榆县人民政府已向其发放“吉房权第141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反映“占用村民林地”不属实。经对富国村后四家子屯北一座房屋进行核实,并非村长王某所建,且2005年已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与森林一张图比对不是林地,现居住人为单某才。因此,反映“向海乡富国村村长占用村民一晌林地,位于富国村后四家子屯北,用于盖房子、种地”不属实。 二、涉事地块在向海乡富国村境内,群众反映的“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稻田”情况,实际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通榆县人民政府立项审批,通过省厅审核录入国家农村土地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共3个项目,包括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一)(通政函〔2021〕63号)、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二)(通政函〔2021〕64号)、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三)(通政函〔2021〕65号),共涉及6个地块,总面积579.43公顷,三调地类为盐碱地41.13公顷、其他草地450.03公顷、旱地77.82公顷、坑塘水面4.26公顷、农村道路5.85公顷、沟渠0.35公顷,地类符合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因此,反映“王合把富国村后四家子屯家南家西的400公顷草原承包给开发商”不属实,通榆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稻田”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由村民委员会对耕地、林地的各类资源加强监管,确保资源不受到破坏。 | |
10 | BCD2022092010 | 白城市洮儿河灌区建设管理局,在满洲岱运河支流以清淤的名义在河道内取砂石,把河底防渗层全部破坏,2021年-2022年春季,夜间采砂,22年疫情封村期间仍在河道内取砂,在没有做运河防渗层的情况下,4月23日运河放水,至29日六天时间运河水渗漏地下,造成地下水位升高,白城晨宇种植家庭农场28个大棚渗水被水淹,水位高达一米多,导致当年农作物绝收。信访人有相关图像,影像证据。现在该运河河道坑坑洼洼,到处是大坑。被破坏河道位于满洲岱金祥乡至林海镇全段支流。采砂人员抢手机、阻碍当地农民拍照留证。(重复案件,与本次督查BCD2022090908重复) | 洮北区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2年9月17日,白城市水利局现场核实: 1、涉事地点是洮北总干渠,并非满洲岱运河支流,因多年引水灌溉,渠道淤积严重。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洮儿河灌区自筹资金对洮北总干渠林海段进行渠道清淤,2022年春季疫情封村期间灌区全程灌溉,施工方对渠道内临时施工道路进行清运,并非在河道内取沙,因此,反映“2022年疫情封村期间仍在河道内取砂”情况不属实。 2、2020年5月28日,洮儿河灌区申请白城市财政局对清淤后的淤土出售进行批复,经吉林鑫天隆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淤土出售评估价格为8元/㎡,远远低于砂石市场价格。因此,反映“以清淤名义向下取沙”情况不属实。 3、渠道清淤时,采用机械作业,由于装载机驾驶员经验不足造成局部防渗膜损坏,可能造成少量渠水渗入地下。群众反映的大棚位于洮北总干渠南侧150米,区间内种植的玉米、水稻等作物长势良好,且大棚附近另有一片农作物(低于地面1.54米),没有出现受灾的情况。因此,“把河底防渗层全部破坏”不属实,渠道并未对周围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影响。 4、经白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022年9月17日对大棚耕地进行现场测量,被淹大棚西侧高程152.72米,南侧高程152.60米,对应附近旱田高程分别为155.17米、155.62米(高程详情见附图)。该地块实际位于洮儿河冲积扇一处沙坑内,距离洮儿河12公里,低于附近地块2.5至3米。近两年洮北区雨水充沛,洮儿河流量较大,地下水位上升明显,据监测数据统计,2021年末与2018年末同期相比洮儿河冲积扇区地下水位平均上升2.3米,所以造成了该地块偶有积水,并非因为渠道水泄露导致,大棚被浸泡与大棚地势低洼、地下水位上升有关。洮北分灌区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补充涵养区域内地下水,为粮食生产提供保障”(白编字【2014】82号文件规定),所以洮儿河灌区从4月至9月15日一直引水灌溉,9月11日现场核实时,此地块并无积水。因此,“4月23日运河放水,至29日六天时间运河水渗漏地下,造成地下水位升高,白城晨宇种植家庭农场28个大棚渗水被水淹,水位高达一米多,导致当年农作物绝收”不属实。 因清淤期间恰逢雨季,渠底泥泞,表面局部有积水,施工作业时产生过车辙,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统一平整。因此,反映“现在该运河河道坑坑洼洼,到处是大坑”不属实。 渠道清淤期间都是机械作业,怕伤及到村民人身安全,对施工造成安全隐患,所以要求村民撤离施工区域内,并非阻碍当地农民拍照留证。反映“阻碍当地农民拍照留证”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
否 | 无。 | |
11 | BCD2022092011 | 通榆县向海乡四井子村长发屯西北处,2018年高速办修高速时在村民耕地中取土,面积约7晌,当时高速办答应三年内恢复原状,至今未恢复原状,耕地中有一米多深的坑,无法正常耕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年9月21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 涉事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位于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面积64653平方米,全部为一般耕地。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04号),且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进行验收并做了批复。因此,反映“农田被松通高速占地”属实,临时用地取土已复垦验收,反映“无法耕种”情况不属实。 因此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无需整改。 | |
12 | BCX2022092001 | 2018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速公路时非法占用通榆县蒙古族乡金星村64万平方米林地、耕地,导致林地、耕地面积缩小10万多平方米。(因地形改变,导致面积缩小)一、2018年5月26日在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路处,建设大型临时搅拌站,未批先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0万多平方米,包括耕地(有基本农田),至今未恢复原貌。二、在金星村长发屯西北1.5公里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毁坏耕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挖土最深处达5米多,未恢复原貌。无审批手续。三、2018年11月在长发屯家西南1公里处占用并破坏林地、耕地12万多平方米,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无审批手续。四、2019年3月26日在永兴屯东山100米处破坏林地面积6.7万平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还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破坏面积3000多平方米,取土后耕地面积缩小500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无审批手续。五、2019年在金星村胜利屯屯北一公路处,胜利屯屯西北一公里处,临时占用两块林地,破坏林地面积8万多平方米,取土深度5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取土场恢复10多公分,其他地方未进行恢复。无审批手续。六、2019年在金星村胜利屯屯南500米处,临时占用的林地被破坏9万多平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七、在金星村太平川屯屯东2公里处,临时占用并破坏林地9万多平方米,挖土深度4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八、2019年在金星村太平川屯屯西一公里处,破坏林地2万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2018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多公顷,取土场共54个,取土后林地、耕地面积缩小50多公顷,至今未恢复原貌。
重复案件: 2018央督回头看受理编号:1023、1874; 二轮央督受理编号:X2JL202108310070、X2JL202109110043、X2JL202109230106、X2JL202109240067;本次省督受理编号:BCD2022090911。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2年9月21日、22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一: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里处,土地面积99739.53平方米,其中:耕地28948.65平方米、其他草地57197.42平方米、农村道路1453.89平方米、盐碱地12139.85平方米,使用权人为徐某友、宋某文等村民。松通五工区项目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于2018年7月末在此地建设临时搅拌站,通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地块涉及未批先建,责令立即办理用地手续,并于2018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土资罚[2018]34号),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补办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第2018001号)。松通五工区项目部占地建设临时搅拌站属实,未批先建属实,占地面积基本属实。2020年临时搅拌站已经拆除,同年12月13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向海乡金星村拌合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的批复》(通自然资字〔2020〕262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二: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约3公里处,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使用权人为杨某军、田某喜等村民,,面积64653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反映“占用耕地”情况属实,但不是基本农田。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04号)。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无审批手续”问题不属实。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三: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南约1公里处,为吉林双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修建双洮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面积12123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111平方米,林地面积99126平方米(审批面积13673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399平方米,林地114337平方米)。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5月31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55号)。反映“占用”属实,但并未破坏,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目前该地块已还耕、还林。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四:涉事地块是位于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永兴屯东南的林地,是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面积77937平方米,其中:耕地11566平方米、林地66371平方米。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年3月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03号)。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取土、占用耕地”情况属实。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2022年1月林地达到恢复期限后,经向海乡林业站、向海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军本人沟通,其认为应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还林,并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疫情防控要求推迟开庭。2022年4月,因即将过造林季节,经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先由村委会完成造林任务,待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向相应还林义务人收取还林费用。2022年5月4日,由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造林。2022年9月10日,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地进行了还林验收,除两处因积水太深无法还林外,其他面积已完成还林,成活率在70%左右。反映“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情况不属实。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五:两处涉事林地分别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北1公里处和西北1公里处,均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使用权人为刘某军,面积分别为43297平方米、31482平方米。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年3月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金星村胜利屯西北1公里处林地,审批面积48037平方米,其中耕地399平方米、林地47368平方米,已完成还林;金星村胜利屯屯北1公里处林地,面积37144平方米,其中耕地6959平方米、林地30185平方米,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除西侧、北侧各有一处积水未完成还林外,其他区域已完成还林。反映“占用林地”属实,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六: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南约0.1公里处,使用权人为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李某忠等人,面积77995平方米,是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经现场勘察,现已完成还林。反映“占用林地”属实,但面积不符,反映“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七: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东约2公里处,使用权人为杨某山、高某华等村民,面积84175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年5月6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38号),面积93754平方米,其中耕地3499平方米、林地90255平方米。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占用林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经现场勘察,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已完成还林,反映“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八:一是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西约2公里处林地,使用权人为桑某山等村民,是修高速时存放铁件的存放点,现场有一些碎石块,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南北宽1.5米*东西长200米),不存在破坏林地现象。群众反映的“林地”属实,但面积不符,反映“破坏林地”不属实,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目前现场碎石块已经清理。二是反映的“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多公顷”,实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场,涉及向海乡共有9处取土场,面积707396平方米,均有相关的审批手续,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31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这9处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这9处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耕地取土属实,取土场面积、数量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村民委员会对林地、耕地加强监管,确保林地、耕地不受到破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