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14批 20 22年9月28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BCD2022092101 | 通榆县向海乡富国村后四家子屯的村民耕地被强行占用,土山推平,更改用途,变为水田,面积约10多晌(与本次督查BCD2022092009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年9月23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 反映“在向海乡境内开发水田”,实际是由通榆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事地块位于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三)(通政函〔2021〕65号)之内,面积100000.00平方米,三调地类为盐碱地12849.60平方米、其他草地50543.88平方米、旱地34219.26平方米、坑塘水面251.36平方米、农村道路2135.90平方米,地类符合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因此,反映“耕地更改用途、变为水田”属实,反映“耕地被强行占用”不属实。 反映“土山推平”实际为经通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土地平整工程,即通过对项目区内地势较高的地块进行平整后,将平整剩余土方填补项目区内低洼地块,达到土方自平衡。 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由村民委员会对土地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不受到破坏,并进一步与居民群众沟通,说明实际情况,让群众安心。 | |
2 | BCD2022092102 | 2021年冬季大唐风力发电二期建设时期,损坏了洮南市二龙乡三家子村南边石坨东和江家围子后侧的耕地、候屯窝棚后边的耕地,施工垃圾未曾清除,耕地被水泥砂浆碱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侵蚀,双方曾进行协商,但白城市大唐风力发电给予的补偿不足以恢复耕地,耕地无法耕种。信访人反映大唐风力发电负责人消极应对,不切实处理问题。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22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二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反映“2021年冬季大唐风力发电二期建设时期,损坏了洮南市二龙乡三家子村南边石坨东和江家围子后侧的耕地、候屯窝棚后边的耕地,施工垃圾未曾清除,耕地被水泥砂浆碱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侵蚀”问题。涉事点位位于洮南市二龙乡三家子村。大唐风电有限公司依据2019年4月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用地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对电网线路、线杆用地类项目实行简化用地管理,不再将相关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将涉及的三块耕地内部分地块(面积共为115.26平方米)转为构建电网线路塔基项目用地,已给予土地经营者货币补偿;在三个塔基附近耕地内未发现水泥砂浆碱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侵蚀导致无法耕种情况,核查发现候家窝棚屯电网线路塔基附近(距离耕地10米)有建设期间形成的两个土堆(非建筑垃圾),堆存地点属征占耕地范围内。。 反映“ 双方曾进行协商,但白城市大唐风力发电给予的补偿不足以恢复耕地,耕地无法耕种。信访人反映大唐风力发电负责人消极应对,不切实处理问题”问题。经了解,双方确实协商未果。 因此,大唐风电有限公司合理征占耕地情况属实,征占耕地范围内堆存两个土堆情况属实,不存在将建筑垃圾覆盖耕地表面损坏耕地情况。 |
部分属实 | 由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二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一是已组织人员将两个土堆平整完毕。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该公司有效使用该地块,不改变地类用途,尤其建设期间,将施工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固定消纳场所,确保不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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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CD2022092103 | 大唐风力发电占用村民两块耕地,一块在洮南市二龙乡三家村后王家店屯修坨以北一公里左右,一块在王家店屯姚坨东南六百米左右,在每块耕地上安置一个铁架子,每个铁架子永久占地30平米,破坏耕地,无法耕种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22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二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位于洮南市二龙乡三家村王家店屯。大唐风电有限公司依据2019年4月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用地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对电网线路、线杆用地类项目实行简化用地管理,不再将相关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将涉及的三块耕地内部分地块(面积共为39.36平方米)转为构建电网线路塔基项目用地,已给予土地经营者货币补偿。 因此,大唐风电有限公司合理征占耕地情况属实,不存在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 |
部分属实 | 由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二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该公司有效使用该地块,不改变地类用途,确保不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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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BCD2022092104 | 一是洮南市政府2006年33号文件收回全市草原使用权的决定,市政府收回全市232万亩草原后改为盐碱地,后续信访人通过行政诉讼将该文件撤销,2021年国督和省督向洮南市市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将变为盐碱地的地块恢复为草原,信访人反映洮南市政府后续虚假整改,草原并未恢复。二是雏鹰集团前几年已经接到了回头看督察组整改通知,要求将草原恢复,但雏鹰集团只拆除了黑水丰满的办公楼,其余地区例如向阳乡、二龙乡的设施、厂房仍未处理,草原至今未被恢复。信访人反映洮南市政府对草原恢复问题消极懈怠(重复案件:17年央督受理编号:2039,18年央督回头看受理编号:5745,二轮央督受理编号:X2J202109140098,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1、BCD2022091909案件重复)。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22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二龙乡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问题1:反映“洮南市政府2006年33号文件收回全市草原使用权的决定,市政府收回全市232万亩草原后改为盐碱地,后续信访人通过行政诉讼将该文件撤销”问题。经核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草原管理和利用,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8日下发了《关于收回全市草原使用权的决定》,权属收归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并由洮南市草原站行使发包权;1985年洮南市土地详查数据确认全市草原面积232万亩;受常年干旱、降雨减少、地下水位下降等因素影响,草原土地严重沙化、盐碱化,已不具备草原属性,2015年7月10日,洮南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经洮南市政府201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公布确认草原面积66.2万亩;信访人曾到澳门管家婆三期必出一期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驳回,不存在信访人通过行政诉讼将该文件取消情况。因此,群众反映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反映“2021年国督和省督向洮南市市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将变为盐碱地的地块恢复为草原,信访人反映洮南市政府后续虚假整改,草原并未恢复”问题。经核实,2021年,国家对吉林省开展了环保督察工作,但吉林省未对白城市开展省级督察工作,并且未收到过将变为盐碱地的地块恢复为草原的文件;市政府对历次环保督察交办的涉林草案件均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认真落实,不存在虚假整改等问题情况。因此,群众反映问题情况不属实。 问题2:反映“2017年央督、2018年央督‘回头看、2021年二轮央督及本次督察反映过此类问题”,经核实,2013年10月28日,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征占草原面积为15万亩-20万亩,主要分布在黑水镇、向阳乡、二龙乡、大通乡等5个乡镇境内,并且采取分养殖场区逐步征占草原,共9个场区,现均处于停产状态,建设的管理和生活用房、圈舍及相关设施均办理了草原征占(使用期限为30年)和用地备案手续。因此,雏鹰公司合理征占用并利用部分草原建设生活圈舍等相关设施情况属实,无需恢复草原植被。 反映“洮南市政府对草原恢复问题消极懈怠”问题。经核实,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挖沟渠、种植水稻、挖坑养鱼、建设科研楼等违法侵占的草原,均已回填或平整完毕,并恢复草原植被,于2019年8月22日整改完成并销号。2022年9月22日,经洮南市林草等部门现场勘查,草原植被保存完好。因此,反映“对草原恢复问题消极懈怠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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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问题1:无需整改。
问题2:洮南市林草局、二龙乡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监管,要求经营者有效使用和保护好该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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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BCD2022092105 | 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长发社,松通高速修高速时在金星村长发社东北角五百米左右的村民林地中取土,大约八米深,面积约5亩3,目前因回田土不够无法栽树;村上近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此林地栽树,村民认为回填土不够,无法保证树木成活率(重复案件,18年央督,受理编号:1023,二轮央督受理编号:X2JL202108310070、X2JL202109110043、X2JL202109230106、X2JL202109240067;本次省督受理编号:BCD2022090911、BCD2022091603、BCX2022092001)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年9月24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再次进行勘查。 经核查,涉事点位位于通榆县向海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南0.1公里处,经由吉林省晟利规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与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比对,测得实际林地取土面积5900平方米(审批面积5938平方米)。涉事点位是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时审批的临时取土点,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20年7月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在林地中取土”情况属实,反映“因回填土不够无法栽树”不属实。该林地的还林期限为2022年1月28日,但承包人未完成还林任务,经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林地,于2022年9月25日前,由村民委员会完成还林任务,待县林草部门验收合格后,另行发包,反映“村里在此林地栽树”属实。 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由村民委员会对林地加强监管,确保林地不受到破坏。 | |
6 | BCD2022092106 | 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靠边屯当地村民兰海军2011年承包东太村靠边屯东侧,334国道890公里至891公里往南约两公里处的草原,17年改变土地性质开垦草原,18年被整改,19年复垦同年又被整改,19年通榆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新兴乡对该地块进行整改恢复,但是该地块至今仍在耕种。2022年又复垦且扩大面积,现耕种面积约有六七十晌。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涉事地块由兰某军通过竞拍获得(合同约定含有村集体机动地及盐碱地80余公顷,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过该地块问题,因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2022年9月17日,信访人本人、许某、于某华三人共同指界,新兴乡政府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面积约50公顷,三人认为是草原,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数据相比对,测量数据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信访人认可测量结果,未要求重新测量。经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涉事地块面积504627.52平方米,其中旱地218711.01平方米、林地389.44平方米、其他林地3229.05平方米、村庄1824.05平方米、农村道路4316.92平方米、盐碱地276157.05平方米,现状为已耕种。 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
是 | 因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新兴乡政府督促涉案人尽快办理合规开发手续并承诺在没取得手续前停止耕种行为。 | |
7 | BCD2022092107 | 通榆县向海乡富国村后四家子屯,上访人举报该村的书记兼村长王合。王合于2015年雇四台铲车和钩机毁蒙古黄榆国家一级保护树种,100至200年大树1000多棵及小树无数棵,面积达14.1公顷,位置在向海乡富国村后四家子屯西北10里地。村民当时就去通榆县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报警,但森林保护区人到现场核实完林地的面积后就走了,无后续处理。王合团伙作案,老百姓逐级举报,无人管,无人查。上访人把该事件网上举报到北京,北京下发通榆县林业局,林业局不敢查,不敢抓人。上省里举报,通榆县公安局把上访人带回来,把上访人非法拘留,王合打击报复上访人。派出所所长姜海涛,公安局局长许铭宇保护王合,至今6年。上访人要求追究王合、姜海涛、许铭宇法律责任,同时上访人要求督察组亲自下去查。(重复案件:18年央督回头看,受理编号4126,与本次督察BCD2022091903、BCD2022092009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根据2018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编号4126)陈述:“该地块属北部战区的黑水靶场军事管理区,现场留有被挖树坑1386个,推掉蒙古黄榆321根,家榆97棵,榆树根404个,树木蓄积量52.04立方米毁林面积7.01公顷。该问题违法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不是向海乡富国村村长王某”,相关人员已被问责处理。 因此,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不需整改。 |
部分属实 | 加强对村集体资源的监管,同时积极向群众讲解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 |
8 | BCD2022092108 |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习俊红把40多晌草原卖给老百姓用于种地,这几天正在调查,但是习俊红和乡党委书记刘军明明知道毁坏的草原的具体位置和具体情况,现在却装做不知道,不知道意图为何,只是问百姓一些无关的问题(例如,孙俭波种玉米你知道吗?),让百姓签字。到现在这件事也没有解决的意思,未做任何处理。(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号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150039、D2JL202109160083、D2JL202109170008、D2JL202109240065、D2JL202109260015,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9、BCD2022091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03、BC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22091709、BCD202209180、3BCD2022091908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村干部指界,涉事点位位于新建村北4000米左右,测绘公司实地测量面积23.08公顷(确权发证10.7公顷,按“三资”清理收费12.17公顷),经与草原资源库比对,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反映“卖给老百姓用于种地”情况属实。反映“卖草原”情况不属实。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信访工作,抽调土地所、草原站、派出所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全村群众逐户开展走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真实诉求,为有效化解信访问题奠定基础。因此,反映“到现在这件事也没有解决的意思,未做任何处理”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群众的正确引导及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 |
9 | BCD2022092109 | 洮南市通达派出所西隔三家门市房老药长斜对个鹌鹑规模化养殖,现有4000-5000只,还在陆续孵化,鹌鹑养殖异味大,噪音大,影响居民生活。上访人电话联系洮南市环保局信访,洮南市信访说鹌鹑养殖不够规模。(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522、BCD2022091907案件重复) | 洮南市 | 其他 |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22日,洮南市城管局、通达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 洮南市通达派出所西侧约200米处临街平房有一个养殖户,经营者为蒋某申,养殖鹌鹑1500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在收集、贮存、清运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产生轻微气味,情况属实。 依据2022年9月19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报告显示,昼间平均值为43.3分贝 ,夜间平均值为42.4分贝,噪声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反映“噪音大”情况不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内容要求,该养殖户养殖鹌鹑数量(1500只)未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属散养户,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因此,无需办理养殖手续。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洮南市通达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整改工作:
一是委派工作人员加强监管并督促该养殖户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时收集、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是要求该养殖户对养殖场所内外进行每日一次消杀工作,并做好记录,以便减轻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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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BCD2022092110 | 通榆县新星乡东太村南马场180公顷草原被蓝海军开50多公顷左右用于耕地,种水稻。之前举报过,罢停后继续复耕。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涉事地块由兰某军通过竞拍获得(合同约定含有村集体机动地及盐碱地80余公顷,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过该地块问题,因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2022年9月17日,信访人本人、许某、于某华三人共同指界,新兴乡政府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面积约50公顷,三人认为是草原,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数据相比对,测量数据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信访人认可测量结果,未要求重新测量。经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涉事地块面积504627.52平方米,其中旱地218711.01平方米、林地389.44平方米、其他林地3229.05平方米、村庄1824.05平方米、农村道路4316.92平方米、盐碱地276157.05平方米,现状为已耕种。 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
是 | 因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新兴乡政府督促涉案人尽快办理合规开发手续并承诺在没取得手续前停止耕种行为。 | |
11 | BCD2022092111 | 1、通榆县新星乡东太村南马场草原被蓝海军用各种手段把草原归到自己名下,同时还包括东太村南马场附近和北马场附近300晌左右林地。2、上访人向通榆县林草局及省里林草局举报过但至今没有答复。同时白城林草局到现场核实过,也没有后续结果。3、蓝海军破坏东太村南马场附近、东太南山、茉莉东北山的天然林。4、蓝海军在茉莉的东北山盖10间房子,还在东太村南马场盖了10多间房子,同时在东太村南马场草原上建了两个鱼塘,鱼塘占草原面积7晌地。5、每次举报后都是庄家收完后停耕,但第二年又复耕。(与本次督察BCD2022092110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一和问题三:经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涉事“草原”是兰某军于2011年3月在东太村以8万元价格竞拍取得,含集体机动地、开荒盐碱地80余公顷。涉事“林地”是兰某军通过与村民协商买卖,转让林地使用权后,经村委会同意取得的,经信访人现场指认,实际测得林地面积为189.44公顷,现已还林杨树,林地内天然榆树仍然在地内生长,没有遭到破坏,且长势良好,没有发现毁林行为(有照片为证)。 问题二:经核实,白城市林业和草原局已给予信访人答复,为了保证回复时间准确,还责成原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现林业和草原局合并成局)给其答复,信访人对结果不满意。 问题四:经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反映的“莫里屯东北山房子”,测量面积216平方米,建在林地内,作为看护林地的管护房,有2012年原通榆县林业局批复。经新兴乡政府调查,反映的“南马场房屋”,部分为原承包方杨某玉所建,兰某军在此建设了库房(按照程序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经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反映的“南马场鱼塘”,面积74241.1平方米,二调地类为坑塘水面42563.43平方米、盐碱地31677.67平方米,现状为坑塘水面,面积随降雨量变化。 问题五:经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涉事地块面积504627.52平方米,其中旱地218711.01平方米、林地389.44平方米、其他林地3229.05平方米、村庄1824.05平方米、农村道路4316.92平方米、盐碱地276157.05平方米,现已耕种。该地块由兰某军通过竞拍获得,签订合同时已表明含有村集体机动地及开荒盐碱地80余公顷,且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于2022年6月22日,依据中央环保督察7758案件涉事地块下达整改通知。 |
是 | 针对问题五:因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进行处罚。乡政府督促涉案人尽快办理合规开发手续,并承诺在没取得手续前停止耕种行为。 | |
12 | BCD2022092112 | 1.对案件BCD2022091310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调查。2.村里和乡里现在就是想拖着这件事,一直到环保督察结束。3.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对耕种问题不制止,只是口头说不让继续耕种,执法人员一走百姓继续耕种。(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号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150039、D2JL202109160083、D2JL202109170008、D2JL202109240065、D2JL202109260015,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9、BCD2022091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03、BC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22091709、BCD202209180、3BCD2022091908、BCD2022092108案件重复)。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1:对案件BCD2022091310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调查。 经核实,该案件是由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进行的现场核查,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实际测量,对地块面积、地类属性负责。 问题2:村里和乡里现在就是想拖着这件事,一直到环保督察结束。 经核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信访工作,抽调土地所、草、原站、派出所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全村群众逐户开展走访调查工作,不存在拖着不解决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3: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对耕种问题不制止,只是口头说不让继续耕种,执法人员一走百姓继续耕种。 经核实,村委会发现耕种情况后及时制止并上报乡党委、政府。乡党委于2022年4月29日至5月16日先后6次由乡领导带领国土资源所、草原站工作人员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3日、5月13日、5月15日、5月16日对其下达停止耕种通知。2022年5月6日,乡党委书记带队到该地块查看情况。乡党委分别于4月30日、5月19日两次将该地块情况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后予以制止,并下达停工通知。因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做出处罚处理。所有执法程序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反映“口头不让继续耕种不属实,后期复耕”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群众的正确引导及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 |
13 | BCD2022092113 | 白城市开发区幸福花园11号楼下鞑靼烤羊腿,该店在前边牌匾下排烟,油烟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808、BCD2022092007重复)。 | 经开区 | 油烟 | 经现场勘察,反映问题属实。该店已于9月20日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清洗,反映“前边牌匾下排烟”情况,是由于油烟净化器老化,排烟未达到正常标准。 | 是 | 城管执法队员与其进行了沟通,建议该商家于2022年9月30日前更换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油烟净化器并规范使用。 | |
14 | BCX2022092101 |
白城市洮北区明珠花园二期15号楼与19号楼之间广场,从早4点至晚22点健身器材噪声、广场人群喧哗声扰民,强烈要求将广场恢复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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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 | 噪声 |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2022年9月23日,经瑞光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 涉事广场是居民文化健身广场,共有固定休息椅6个、固定棋牌桌2个、健身器材17件,目前完好无损,不存在噪声扰民现象。此处健身居民聊天声音稍大,影响信访人休息情况属实。涉事广场所在小区绿化面积达标。瑞光街道瑞明社区已经连续3年到所涉及的15号楼及19号楼居民家中征求意见是否同意拆除健身器材,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坚决反对,并表示不需要再征求意见。 |
是 | 1.规范文化健身广场活动秩序。设置活动时间提示牌,活动时间为上午7:00-11:30,下午14:00-20:30,以免影响居民休息。
2.加强宣传教育,在健身文化广场树立“减小声音”“运动健身时请不要影响他人休息”的温馨标语,教育引导广大居民增强公共和法律意识。 3.健全物业监管机制。要求物业在活动高峰期进行巡检,督促并提示居民降低音量,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