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
享受对象:规划内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
享受标准: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集中供水或者分散式供水安装水处理设备。农村饮水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要求(T/CHES18-2018)。
申报程序:各县(市、区)水利局按照《规划》分年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报各地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后实施。
政策依据:《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水农〔2018〕188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开展2018-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编制的通知》吉水农水函〔201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