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协调办〔201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是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1号)等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要求,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通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二、归集公示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解除信息、欠税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人信息、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中应当报送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归集公示路径和方法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统筹工作,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单位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相关渠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省工商局要实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动态更新。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二)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相关渠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部门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部门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四)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对省外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信息,由省工商局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记于企业名下。
四、推进信息综合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集中统一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1号)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录入并公示,并同步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实时互联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公示系统的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工商登记“双告知”工作,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推送至协同监管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在接到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
(三)实施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处罚和监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加强部门间证照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后信息推送、联动监管和协同执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使失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实现社会共治。通过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公示,不断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共治体系。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各自职责。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省工商局要做好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互联共享,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公示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以及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后续监管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录入及时。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