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办结情况 | 问责情况 |
1 | X2JL202109150110 | 举报人反映2006年通榆县政府以种草名义非法转卖开垦向海保护区湿地95.5公顷。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信访案件与第一轮央督第36批7755号、央督“回头看”第6批629号、第7批692号、第8批923号、第8批946号、第14批1966号、第15批2129号信访案件重复。
2021年9月16日,兴隆山镇、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草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块面积不是95.5公顷,实际共计为85.43公顷,其中:草原面积40.94公顷,其它地类44.49公顷。该地块紫花苜蓿种植项目是兴隆山镇政府于2006年实施,不存在非法转卖开垦向海保护区湿地的问题,85.43公顷举报地块现状均为原始状态且大量积水,无开垦耕种现象。
2006年,兴隆山镇为了治理本辖区向海保护区范围内开荒地,经与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协商,在沿霍林河河道地块种植紫花苜蓿以恢复生态。出苗后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地段种植的紫花苜蓿被本屯群众集体损毁,此案件由公安部门侦办,涉案地块3块共95.5公顷(地块由县公安局认定)、法院对参与农民以集体损毁财物案件进行了判刑和处罚,后期有部分地块恢复了生态,有部分地块复耕,2017年秋季,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对已耕种的36垧耕地进行翻耙,并通知当事人永久退耕,同时责成村里进行日常管护(管理权限在向海保护区)。2018年央督“回头看”期间,涉案地块已自然恢复植被,没有发现耕种迹象。
因此,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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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2 | X2JL202109150104 |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向阳乡文化村张家店原村长王某忠,非法在承包林地内建房,举报人多次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查,向阳乡文化村王某忠非法在林地内建住房162.5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属实。我局已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250元,限期2020年10月底恢复原状,王庆忠拒绝履行。2021年1月6日,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7月提出我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证据不充分(理由:1.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标注违法建筑具体信息,2.该违建住房是当事人唯一住房不建议拆除)。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已补充完相关信息和材料,送至法院等待法院判决。举报人向林业部门反映,至今未果的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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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待法院判决后,拆除违法建筑,于2023年5月1日前恢得林地原貌。 | 办结 | 无 |
3 | X2JL202109150093 |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复兴村前五间屯村民郭某,将集体林地开垦为耕地,毁林面积为14000余平方米,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洮北区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7日,经洮北区到保镇政府和洮北区林草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到保镇复兴村五间屯村民郭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到保镇复兴村十三社“三工区岗子”东西走向的5林班160、270号小班林地内种植水田,擅自开垦林地,面积4823平方米,并非群众反映的14000余平方米。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20年1月17日,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洮林罚书字(2019)第(0005)号),责令郭某于2020年5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貌,并处罚款9646元。经现场核实,该处已恢复林地原貌。郭某于2020年5月27日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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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4 | X2JL202109150082 | 洮南市万宝镇居民卢某有反映,从2006年至今,冯某保将原吉林省洮南市万宝煤矿遗留的煤矸石点燃制成火矸石出售牟利,污染大气环境。 | 白城市洮南市 | 大气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6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洮南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经查,群众反映的“原吉林省洮南市万宝煤矿遗留的煤矸石”位于洮南市万宝镇原红旗砖厂院内,现有6个煤矸石堆,约5万立方米,均已采用苫布进行苫盖,没有筛分、粉碎煤矸石设施,未发现自燃和人为点燃煤矸石现象,经了解,冯某保将此处煤矸石出售给乌兰浩特市水泥厂作为水泥生产原料。因此,出售牟利情况属实,点燃煤矸石制成火矸石出售牟利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16日-17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在煤矸石堆存处(原红旗砖厂)周边布设3个采样点位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浓度限值二级标准。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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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此案件由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理整改。
1.要求该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抑尘设施的巡查检查,发现有破损情况及时更换,没有苫盖严实的及时加固苫好,定期喷淋洒水,做好防尘抑尘;有风天气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增加喷淋频次,防止苫布被风刮开,最大限度减少扬尘。
2.在销售运输煤矸石时,运输车辆要苫盖严实,并且增加运输车辆通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路段洒水频次,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3.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如发现人为点燃煤矸石等现象,导致污染周边环境,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4.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将督办冯某保拓宽销售渠道,尽快把现存煤矸石处理完毕,彻底解决扬尘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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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5 | X2JL202109150064 | 白城市通榆县什花道乡草原管理站站长李某文,两年间以养牛为由每晚8时至凌晨4时,在什花道乡岭上村老沿沟草原焚烧剧毒化工原料,整个村子弥漫大量烟雾和灰尘,气味酸臭,污染范围约20平方公里,影响3个自然村和15个自然屯。2021年8月2日,李某文焚烧剧毒化学原料260桶,每桶约180kg,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在老沿沟草原路边即李某文养牛场北侧、松辽高速南侧。举报人曾多次向通榆县环保局反映,至今未得到答复。 | 白城市通榆县 | 大气 |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省内11批编号1170案件重复。
经查,松通高速规划范围以外李某文新建牛舍,废弃原牛舍未拆除,出租给杨某波。杨某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手续情况下,2020年10月开始,利用租来的牛舍作为生产车间生产危险化学品灭多威肟,主要生产原料为甲硫、乙醛肟、氢氧化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生产车间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疑似举报人所称的“危险废物倾倒点”),生产废水有酸臭气味。经委托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达到危险废物浓度限值(佐证材料里检测报告)。杨某波生产企业周围十花道乡岭上村老沿沟草原未发现焚烧剧毒化工原料和危险废物倾倒现场或痕迹。对于用土坑排水土壤污染问题,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做土壤污染生态损害鉴定。经公安机关扩大范围搜索在岭上村敖包山屯西侧草原上的盐碱地上有焚烧痕迹,敖包山屯马某国承认在7月份在敖包山西侧草原的盐碱地上三次焚烧过带塑料皮的电线,取金属线卖钱,焚烧时产生大量烟雾和灰尘。因此,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阅2020年-2021年8月13日前信访登记记录和各类信访举报平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从未接到过此案件的信访举报,但于2021年8月13日,白城市局转办通榆县分局办理该案件,现在正在处理中。因此“举报人曾多次向通榆县环保局反映,至今未得到答复”此项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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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处理:该案件已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2021年8月19日,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2021年9月1日,通过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文书分别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白环责停字〔2021〕TY016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听)字〔2021〕TY016号)拟处罚100万元,于2021年9月7日,将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已对马某国焚烧胶皮一事调查完毕,2021年9月18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初审后,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审核,目前正在审核中。2021年9月13日,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及专家指导:该案检测报告中检出重金属污染物,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需移交至公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经收集证据后,2021年9月16日,移交至公安部门。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1年9月14日,根据规定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工作,已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合同正在签署中)开展土壤检测,待土壤检测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进行土壤修复。
通榆县应急管理局处理情况:2021年9月1日,对该厂立案调查,并对该厂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硫35桶、乙醛肟103桶、氢氧化钠83桶)进行查封扣押。2021年9月6日,将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交至通榆县财政局进行罚没变卖。2021年9月7日,将变卖款17066.95元存缴至县财政罚没账户。
通榆县公安局处理情况:2021年9月17日,受理此案,并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固定证据。9月18日,对杨某波涉嫌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9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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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6 | X2JL202109150063 | 大安市安广镇工商家属楼取暖锅炉运行时,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 白城市大安市 | 噪声 |
经查,案件情况基本属实。
经大安市安广镇政府派人员调查,安广镇工商家属楼、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广分局办公楼和安广镇一小学使用同一锅炉供热供暖,供热企业为大安市森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0日,针对群众反映“取暖锅炉产生噪音,影响居民”,安广镇政府要求大安市森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动锅炉房内引风机、鼓风机,安广镇政府会同大安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大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布点(3个点北厂界、西北住宅楼厂界、东厂届),监测结果显示:北厂界44.1分贝、西北住宅楼厂界46分贝、东厂界50分贝,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类区要求(佐证资料里有监测报告)。因现在还没有进入取暖期,对于供热各类设备运行时,锅炉鼓风机、引风机、热循环泵等设施运行时噪声是否超标无法确定,但该公司供热时确实产生噪声。因此,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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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大安市安广镇政府负责处理:
1. 目前,大安市森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对锅炉各项设施在供热前进行维护维修,对噪声产生的部位增加减震垫等防噪措施,待10月20日,供热锅炉正常运行以后,大安市安广镇政府将会同大安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大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类区要求,将严格督促大安市森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进行治理,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如不能按期完成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2.加强日常监管,大安市生态环境分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大安市森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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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7 | D2JL202109150059 | 举报人反映“天利水泥厂长期裸露堆放水泥原材料,造成粉尘污染问题”,2021年9月15日9:00左右,听说中央督察组要来该处核查此事,不明人员来举报人家堵住通往水泥厂的道路,阻止举报人前往水泥厂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 | 白城市镇赉县 | 其他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问题1:经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调查核实,天利水泥厂2021年7月恢复生产至今,原材料大部分储存在原料库内,部分矿渣因原料库已满,暂存在厂区内并进行了苫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加强环境管理,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都能够正常投入使用。2021年8月该企业委托白城市瑞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测。经监测,总悬浮颗粒物(粉尘)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3)要求(佐证材料有监测报告)。经对厂区周边企业及部分居民进行走访认为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同时经现场查看厂区周边的树林、花草等未发现有扬尘污染的迹象,但遇大风时可能产生扬尘,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2:在9月15日,中央督察组到天利水泥厂调研时,未发现有向督察组反映问题的人员,通往水泥厂的道路也未进行封闭,不存在阻止举报人上访的行为。因此,该举报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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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属实 |
由镇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
一是加大日常监管。镇赉县生态环境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指导企业厂区堆放物料做好防尘苫盖。
二是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生产收尘设施检查和维护力度,发现设施损坏及时维修更换,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达标运行;原材料要存在储料库内,暂存在厂区内的易产生粉尘的物料要全部进行苫盖,库房有空间存储及时移入库房;加强物料苫盖检查,防止苫盖不严和损坏产生扬尘;有风天院内及时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三是企业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界总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确保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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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8 | X2JL202109150033 | 庆祥社区居民反映,该小区内有个维修部,有风焊、电焊、钣金等工艺,生产时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 白城市镇赉县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现场核实,举报人反应的维修部为兴坤电器安装修理部。距离南侧家属楼最近距离约20米,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风焊设备,会产生噪声,存在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的问题,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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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由镇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
一是该业户已于2021年9月17日起自行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防止噪声扰民;
二是要求业户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在休息时间内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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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9 | D2JL202109150039 |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刘某波、叶某伟、戴某路毁林毁草39720亩开荒种地和建厂房,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省内19批编号2209案件部分重复。
一、毁林毁草39720亩开荒种地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毁林问题基本属实,毁草开荒种地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7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芦苇总站、林草局、八面乡负责同志进行实地核查,涉案地块总面积实际为40084.5亩,分三个地块。
地块一:实测面积32914.5亩,是2017年刘某波与县芦苇管理总站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位于新建村境内的部分,实地核查发现未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其中涉及新建村集体林地1.81亩,2018年,刘某波为建房毁林195平方米、修路破坏林地1013平方米,分别于2018年、2019年完成整改。未发现其他毁林毁草问题。
地块二:为新建村于2014年发包给叶某伟等人的盐碱地,实测面积为3855亩,现实际经营者为孙某波,实地核查发现未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地块三:为新建村于2013年发包给郝某民的盐碱地,实测面积3315亩,现实际经营者为戴某路,实地核查发现未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厂房问题。
经核实,反映建厂房问题情况属实,共涉及两处。
一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张牧师屯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瑞泰弱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孙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9年10月28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000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二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后座坦屯西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昌盛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刘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2170.93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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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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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