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21批补充2021年10月1日)

  • 时间:2021-10-01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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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X2JL202109150040 一是2014-2017年白城市检察院反贪局于某民和于某涛,在白城市洮北区镇南种羊场三部落村北面的林地、草原挖土,并出售给白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挖土面积10多公顷,取土量300多万立方米;二是于某民和于某涛指使他人在取土林地内建造房屋、培育树苗且不用于还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洮北区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阶段性办结。
    问题1:经镇赉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是由镇赉县大岗林场在2015年4月1日承包给于某的,该地块是2014年采伐的迹地,为大岗林场2林班105小班,面积为24.43公顷,没有承包草原。承包后由于某的父亲于某涛(个体户)经营管理。于某民为于某涛的哥哥,未参与地块的承包、经营和管理。经核查,该地块不在镇赉县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取土场审批手续。经洮北区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未发现有取土迹象。经询问实际经营人于某涛在平整树地时从附近取过土,但没有对外出售。因此,在林地、草原取土并出售给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问题不属实。
    问题2:2015年4月1日于某同大岗林场签订了《大岗林场采伐迹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块是2014年采伐迹地,为大岗林场2林班105小班,面积为24.43公顷。按照合同要求,对土地进行造林、育苗或从事其他林业产业。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的父亲于某涛经营管理,并开始育苗,但未取得培育树苗许可。2015年8月,实际经营人于某涛在承包林地内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4550平方米建设房屋,并不是于某民和于某涛指使他人在林地内建造房屋。该问题在2015年11月30日由镇赉县森林公安大队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于某涛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限期2016年6月1日前在大岗林场的监督下完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的决定,但至今未完成恢复原状的工作,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按照于某同大岗林场鉴定的《大岗林场采伐迹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保证在2015年秋季前对土地进行造林,育苗或从事其他林业产业”的要求,目前只育苗、还林面积8.23公顷,尚有16.2公顷未完成育苗、还林。因此,在林地内建房问题属实,培育树苗不用于还林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问题1:无需整改。
    问题2:针对占用林地4550平方米建房问题,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林罚决字〔2015〕第67号)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镇林罚责通字〔2015〕第67号)处罚决定由原做出处罚机关监督执行,限期在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拆除,恢复原貌。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大岗林场采伐迹地承包合同》要求,由镇赉县国有林场监督,由承包人完成剩余地块育苗、还林工作。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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