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九批2021年10月3日)

  • 时间:2021-10-04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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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D2JL202109230090 通榆县苏公婆乡两家子村公敖屯,一是该村村民严某峰私自将三垧草原改成耕地,草原破坏严重;二是2015年严某峰将村内五垧左右林地的树木砍伐后变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举报人从2017年开始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问题未得到彻底处理。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24日,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苏公坨乡政府、两家子村民委员会、吉林正维测绘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经查:群众反映“该村村民严某峰私自将三垧草原改成耕地”情况不属实,严某峰涉案地块在公敖屯南甸子,面积约2.267公顷(共三个地块),曾开垦过,但比对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不是草原,是未利用地。现场勘查发现,其中二块已自然恢复植被,另一块已实施人工种草(紫花苜蓿)。
    反映“严某峰和其父(已故)共有林地8.7公顷,6公顷已经造林,2.7公顷无树垅无树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于2021年5月将此案移交至通榆县公安局(案件编号:A2208220300002021050010),认为严某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通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1)吉0822刑初247号〕,目前该地块已经还林。
    群众反映“从2017年开始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问题至今未得到彻底处理”情况不属实。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和车辆对涉事地块强制恢复原貌,并立案判决,达到了整改要求,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反映的“未得到彻底处理”不属实。
部分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 办结
2 X2JL202109230107 对受理编号X2JL202109 080055办理结果不满意,不满意原因:1.未对爱国屯前林地内5000多平大坑制造者进行追究处罚;2.未对三合屯东天然林当初的破坏者进行追究处罚;3.未对胜利屯大坑挖土者进行处罚;4.2001年通榆县草原站与兴隆山镇东风河村签订协议书,将三合屯东360公顷草原及耕地变为通榆县优良牧草示范区,但在2012年却转包给个人进行开垦;5.三合屯几窑甸子耕地草原问题的认定和一轮5341案件认定结果不一致,且未对草原南林地内6203平大坑的制造者进行追究处罚;6.“三合屯东草原挖壕”主体应该是承包人,但是案件办理人员没有认定。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信访案件与本轮央督受理编号(省内编号)X2JL202109080055(1460)、X2JL202109130042(2220)、第一轮央督“回头看”5341信访案件重复。 
    问题1:群众反映“未对爱国屯前林地内5000多平大坑制造者进行追究处罚”的问题。经调查,该取土点是2006年群众垫耕地取的土,兴隆山林场护林员林某因此块林地取土上报过晚,被林场解除护林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地块已于2019年还林。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2:群众反映“未对三合屯东天然林当初的破坏者进行追究处罚”的问题。经调查,此地块为天然林地和基本草原重叠地块,正在申请重新确认地类和权属,待地类和权属清晰后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据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3:群众反映“未对胜利屯大坑挖土者进行处罚”的问题。经调查,该地并不是林地而是耕地,在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5341答复中该地块是胜利屯陈某祥耕地,无需还林,由于案件违法主体不清,无法证实涉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取土坑内已恢复耕种,调查结果与5341案件办理结果一致。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4:群众反映“2001年通榆县草原站与兴隆山镇东风河村签订协议书,将三合屯东360公顷草原及耕地变为通榆县优良牧草示范区,但在2021年却转包给个人进行开垦”问题。经调查,2012年东风河村与内蒙古奈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用于种植马铃薯。此地是东风河村招商引资项目(有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调查结果与5341案件办理结果一致。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5:群众反映“三合屯西南几窑甸子耕地草原问题认定和一轮5341认定结果不一致,且未对草原南林地内6203平大坑的制造者进行追究处罚”的问题。经调查,几窑甸子耕地面积为4.12公顷,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数据相比对和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核实,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村集体承包的耕地。林地内大坑问题,2010年齐某雨在此地块取土垫地,取土面积0.28公顷,由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春季林地管理者郭某杰毁坏215棵幼林种植玉米,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于2021年9月16日对郭某杰毁林行为作出立案查办,并责令于2021年10月25日前完成造林任务。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调查结果与5341案件办理结果一致。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6:群众反映的“‘三合屯东草原挖壕’主体应该是承包人,但是案件办理人员没有认定”问题。经调查,三合屯大壕和沟面积为0.32公顷,是多年来就存在的,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数据相比对,此测量数据中有0.08公顷占草原。由于该案件违法主体不清,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主体人,且该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已自然恢复生态,调查结果与5341案件办理结果一致。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3 X2JL202109230156 反映乌兰花原林业站长柳某国和西木村东辛力原村支部书记王某安及其他村干部利用职权,毁林毁草,骗取林业补贴等问题。柳某国存在以下问题:担任乌兰花镇林业站长期间,整体林地成活率都在50%以下,作为监管部门没有实际监管,很多林地多年不造树,很多林地被确权为耕地,大量林地被流失。很多林地被严重取土,导致终身荒废。王某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东辛力西南毁林1.3公顷,毁坏林木1000多颗;二是在修建东辛力道路时,在多家林地私自取土毁林,破坏面积约1公顷左右;三是在村内高标准农田修路时,毁林约1公顷;四是利用职权将自己及王某迁、王某刚等多家林地变为耕地;五是王某安与村委会成员私自开垦村内1000多亩草原,并将部分草原变为耕地;六是2009年将自己承包村内的7公顷林地全部毁掉,并将破坏后林地变为耕地;七是将西木村4.22公顷集体林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承包给乌兰花镇孟某伟,该林地位于西木村前泡子屯东南12林班115小班;八是为骗取林地补贴,在2017年,将国有林地改写成西木村集体林地,面积约7-8公顷,该林地位于东新立村4公里外刘某龙林场南侧;九是勾结柳某国为其侄子王某刚的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将1公顷林地变为耕地,现已确权;十是在六合屯南林地取土几千立方米,用于建设广场及自己的牛舍、羊舍;十一是2018年承包杨某力和杨某合的土地,未还林,现种植玉米;十二是2013-2018年将前泡村到东辛力间道路北侧1公顷农防林改变为耕地,并确权为其哥哥的耕地;十三是2019年毁坏西木村六合屯村民刘某海承包的农田防护林2亩,至今未还林;十四是2018年采伐村民张某民林地,该林地至今未还林,现种植玉米,林地位置在六合屯南两公里处;2005年买下村民张某青承包的集体林地0.6公顷,将所有树木采伐,至今未还林,位于后泡子屯北400米;十五是在2013年将原兴隆山地税局胡某峰11公顷集体林地转包自己名下,并在承包当年砍伐9.5公顷,林地位于后木屯东1公里;十六是西木村委会李某忠毁林7.5亩,该林地位于后泡子家南护屯林,2015年至今该林地一直种植农作物,目前90%的树木已被毁坏;十七是西木村委会张某,毁坏林木1.5公顷,此处林地为护屯林,近几年此地均种植农作物。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阶段性办结。
    第一部分反映柳某国担任乌兰花林业站站长期间,整体成活率都在50%以下问题,经举报人指认共3块林地,为乌兰花镇西木村张某红林地、段某瑞林地、从东辛力到前泡子道路两侧的林地,经查被举报地块中从东辛力到前泡子道路两侧有三块林地在2019年度成活率低下,12林班117小班,面积20.25亩,成活率45%;12林班119小班,面积19.2亩,成活率41%;12林班151小班,面积14.7亩,成活率41%;其余林地均已达到65%以上。
    反映很多林地不造林问题。经举报人指认共涉及12块土地,其中:需要乌兰花镇人民政府确认地类1块,林业部门正在调查核实5块,已立案调查2块,非林地1块,县林业稽查大队和县公安局正在办理移交2个,已移交公安1个。反映很多林地被确权为耕地共4块,其中3块土地存在即是林地又是耕地,需乌兰花镇政府将确认地类,剩余1块土地为非林地。涉及林地取土问题,共5块林地,通过调查走访林地权利人及附近村民证实是林地内的土都是3年前取的,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第二部分反映王某安调查情况如下:
   问题1:经查,该林地权利人为王某安,该林地位于西木村东辛力西南,实际测量面积为1.4公顷,林地内有少量树木,其它林地现状为种植农作物玉米,该案件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1年07月22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2:经查,举报人所指多家林地取土是指陈某龙家林地0.12公顷、杨某举家林地0.16公顷和杨某广家林地0.1公顷。经涉案地块林地权利人及护林员确认,上述三家林地取土时间都在3年以前,都是西辛力村民取的土,不是王某安取的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地块已纳入乌兰花镇2021年秋季造林计划;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3:被举报地块共涉及3块林地,经现场勘查,其中2块林地未被破坏,剩余1块林地已被破坏,位置位于西木村东辛力屯北,与森林资源图相比对为12林班100小班,林地面积0.64公顷,现状种植农作物玉米,未还林。经查,该案与王志安无关,2017年林地承包人王光明将此地转包给侄子王加立(无合同),王加立已种地为目的,将林地内幼林毁掉种地,目前该案件涉嫌刑事责任,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与通榆县公安局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中。
    问题4:王某刚地块位于西木村后泡子屯水源地东侧,涉案地块既在林业版图中又纳入耕地管理,下一步,乌兰花镇政府将重新确认地类;王某仟地块经核实,林业版图中为非林地,依据2000年12月缴纳承包地款票据,确认为耕地。
    问题5:经查,涉案地块总面积为52.709公顷(共计15块地),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比对,都不在基本草原面积内,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6:经举报人现场指界,实地测量面积13公顷,与森林资源图相比对,所测量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
    问题7:经查,孟某伟涉案地块位于西木村前泡子屯东南1公里处,与森林资源图相比对,在森林资源版图内,实际面积2.78公顷,未还林。通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问题8:经查,该地位于乌兰花镇西木村东辛力屯西南丛宝福窝棚南侧的林地,林地权属为兴隆镇国有林保护中心瞻榆镇境内1林班1小班。2014年10月采伐林木,采伐面积8.2公顷,2016年4月还林,还林面积8.5公顷。2016年4月纳入乌兰花镇新植林面积内,2017年、2020年王志安两次领取林地清收补贴共计37590元。2021年9月30日我局已将此案件移交至通榆县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处理。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9:经查,该问题与问题4重复,涉案地块即在林业版图中又纳入耕地管理,下一步,乌兰花镇人民政府将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0:经查,林地取土共2家(盖某伟、黄某明)现场勘察,林地取土问题属实。盖某伟林地取土面积0.045公顷,黄某明林地取土面积0.31公顷,通过调查走访林地权利人及附近护林员证实林地内的土都是2年前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地块已纳入乌兰花镇2021年秋季造林计划;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11:经查,该问题与问题1重复,2021年07月22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12:经查,该问题与问题4和问题9重复,涉案地块即在林业版图中又纳入耕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下一步,由乌兰花镇政府确认地类。
    问题13:经查,被举报地块权属为关某军,与森林资源图相比对为12林班102小班,林地面积为7公顷,林种为防风固沙林;乌兰花镇西木村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下一步,由乌兰花镇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4:经查,被举报人张某民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举报张某青实名为张青某,2006年张青某将此地转让给王某安,与森林资源图相比对为12林班27小班,林地面积为0.38公顷,现状为种植玉米,乌兰花镇农经站出具2015年土地确权为耕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下一步,由乌兰花镇政府确认地类。
    问题15:经查,胡某峰2013年在东木村后木屯承包林地12.5公顷,2015年采伐,2016年春季还林,还林面积11.2公顷;现场勘查有1.3公顷林地未还林,现状种植农作物(打瓜),该案件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1年7月15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
    问题16:经查,现场勘查李某忠林地内栽植杨树,成活率为20%,2021年06月12日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对李某忠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下达了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1年秋季前完成更新造林。
    问题17:西木村委会张某,林地位于后泡子屯东南,实际面积1.5公顷,经现场勘查,栽植柽柳,长势良好,没有发现毁坏林木行为,现状为林地间种农作物向日葵,符合林粮间作要求。根据《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
部分属实
    第一部分反映柳某国的问题,关于成活率底下问题,对成活率低下的3块林地纳入2021年秋季造林补植计划;关于很多林地不还林及林地被确为耕地问题,对纳入林业管理范围未还林的林地责令限期还林,并对违法人做出行政处罚,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关于林地取土问题。将5块林地取土地块纳入2021年秋季造林计划;
    第二部分17个问题调查情况:
    问题1:处理整改情况,2021年07月22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涉案林地已纳入2021年秋季还林计划。
    问题2:处理整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地块已纳入乌兰花镇2021年秋季造林计划。
    问题3:处理整改情况,目前该案件涉嫌刑事责任,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与通榆县公安局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中。
    问题4:处理整改情况,王某刚地块地类有争议,下一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5:处理整改情况,反映问题不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6:处理整改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7:处理整改情况,通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中。
    问题8:处理整改情况,2021年9月30日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已将此案件移交至通榆县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处理。   
    问题9:处理整改情况,地类有争议,下一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0:处理整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地块已纳入乌兰花镇2021年秋季造林计划。
    问题11:处理整改情况,该问题与问题1重复,2021年07月22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
    问题12:处理整改情况,该问题与问题4和问题9重复,地类有争议,下一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3:处理整改情况,地类有争议,下一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4:处理整改情况,地类有争议,下一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地类。
    问题15:处理整改情况,2021年7月15日已移交通榆县公安局处理,按计划还林。
    问题16:处理整改情况,2021年06月12日通榆县林业稽查大队对李某忠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下达了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1年秋季完成更新造林。
    问题17:根据《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该地符合林粮间作要求,无需整改。
阶段性办结
4 X2JL202109230106 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村民反映,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2019年期间,违法占用金星村基本农田和林地做取土场,破坏面积约100亩,至今未恢复。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24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鹤通测绘有限公司、向海蒙古族乡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勘查:
    举报人反映的取土场位于向海乡金星村境内,共两处,一处位于向海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约1.5公里处,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工程临时取土场,实测面积49372.79平方米,二调地类为旱地(耕地)。该取土场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审批(TYQTYD第2019004号),审批取土面积64653平方米(耕地),工程取土完工后于2020年7月12日通过专家验收,同时于2020年11月4日取得验收批复(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符合复垦标准;一处位于向海乡金星村长发屯南约1公里处,是吉林双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修建双洮高速公路工程临时取土场,实测面积1652.29平方米,二调地类为旱地(耕地)1384.57平方米、有林地 267.72 平方米。该取土场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审批(TYQTYD第2019055号)进行取土,审批取土面积136736平方米(耕地22399平方米、林地114337平方米),工程取土完工后于2020年11月7日通过专家验收,同时于2021年6月4日取得验收批复(通自然资字〔2021〕178号),符合复垦标准。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5 X2JL202109230144 白城市大安市居民反映嫩江湾湿地公园环境问题:一是大安市宏达供热公司,环保设备严重老化,冬季取暖期间,排放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并会产生酸雨,飘向嫩江流域及周边,造成污染。二是嫩江湾湿地公园二期、三期西南,市政服务局以东方向,有100余间废旧厂房、厂房内有养殖场、废品收购站散发异味,影响周边环境。 白城市大安市 大气
    问题一,经查,案件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已办结。2021年9月24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调查,群众举报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安工业集中区,为集中供热企业,现有一台130吨/每小时和一台65吨/每小时燃煤热水锅炉,该公司有环保审批手续,有排污许可证,锅炉排放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工艺采用石灰石-石膏脱硫法,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用尿素作为还原剂,烟气经处理后进行高空排放,安装了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厅、白城市局、大安市分局联网;煤炭堆存场所建设了防尘网等防扬尘措施。每年供热前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检修已完成,布袋除尘器、脱硫设施、脱氮设施完好,并能有效正常运行,不存在环保设备严重老化问题。因此,群众反映环保设备老化问题不属实。通过调阅2020年-2021年供暖期相关材料,大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监督性监测报告、该公司委托第三方自行监测报告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以及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等监测数据,各类污染物检测结果均符合《锅炉大气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达标排放(佐证材料里监测报告)。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生产运行记录、加药记录齐全 ,煤炭贮存场所建设防尘网,能够有效防治扬尘问题,产生的灰渣日产日清,不产生扬尘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冬季取暖期间,排放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属实,但排放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并会产生酸雨,飘向嫩江流域及周边,造成污染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大安市慧阳街道调查,市政服务局以东确实有10余间厂房,在此院内曾经养过多条大型犬,目前已经不再养殖大型犬和其他家畜,院内已经进行过清理,没有异味;有一处废品收购站,收购的全是废塑料,经实地勘察,没有异味,其经营者因病已经不再继续经营。以上位置均未有异味,对周边环境也未造成影响。举报反映的异味应是10余间厂房内前期养殖大型犬散发的气味,现在已不再养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一:1.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将对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大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定期开展对其监督性监测、该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该公司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日常监察巡查,发现布袋有损坏及时更换,脱硫、脱硝药剂按时添加。
    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加大在线监控设施查看频次,发现异常数据,及时通知该公司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问题二:慧阳街道已经告知该经营者对院内收购废品进行定期清理。
办结
6 D2JL202109230075 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村书记王某友,把宝龙山屯东甸子大约200公顷的草原卖给外来企业用于建设养殖场。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25日,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八面乡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阳光村村书记王某友实为王某勇,经履行“六步工作法”程序,2021年6月18日与吉林禾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未利用地承包合同,面积为113公顷。经实测,涉案地块面积113公顷,经与基本草原数据库比对,其中基本草原面积45.45公顷,其他地类67.55公顷,现场勘查均为原始状态,未被破坏。吉林禾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143730.80平方米,目前只建设146平方米的临时彩钢房。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7 X2JL202109230099 白城市通榆县双岗镇二良种场场长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00年,将三北防护林40垧林地卖给鸿星镇林业站长司某军;二是2002-2007年陆续将本场三个屯内道路两旁栽种的风景林砍伐贩卖。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一)鸿兴镇林业站长实名为史某君,2003年5月27日通榆县第二良种繁殖场将15块林地(面积40公顷)承包给史某君,一直经营管理至今,期间更新采伐29.08公顷,现已全部还林,成活率为80%以上,完成了造林任务;剩余10.9公顷林地未更新,无违法现象发生。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二)该举报问题涉及通榆县第二良种繁殖场兴东屯、东岗屯和二良种繁殖场场部,经查,2007年通榆县第二良种繁殖场将场部西侧的护路林(约400棵)卖给原通榆县二良种场五七工陈某琴,2019年4月11日,陈某琴申请采伐证(通林资采字〔2019〕286号),同年5月陈亚琴栽植杨树,经现场勘查,树木长势良好,未有破坏现场。兴东屯道路两侧的树和东岗屯两侧的树为护路林,现场勘查未发现破坏迹象,树木长势良好。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8 X2JL202109230097 白城市组织部工作人员王某博、其父王某明利用便利条件获得18.7公顷国有林地承包权,2005年开始,多次开垦该国有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共计8.3852公顷,并改变林地用途。 白城市洮北区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26批省内编号3574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2日经洮北区林草局现场核实:举报地块位于洮北区东风乡绿水村行政区域内,面积26公顷(原洮北区苗圃五班林地18.7公顷,王某明对原苗圃五班林地周边进行整理后新增7.3公顷),现场查看,已全部植树造林。
    经调查,2001年3月1日,白城市洮北区苗圃将35公顷林地租赁给北京市潜绿园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4月该公司退地16.3公顷,转租给王某明18.7公顷(合同规定可以转租他人)是否利用便利条件获得承包权,因当事的白城市洮北区苗圃两任主任均已故去,现无法查证。
    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王某明将26公顷发包给当地十余户村民,洮北区苗圃一直没有向王某明主张土地的相关权利事宜(仅收取18.7公顷的承包费,未收取增加的7.3公顷承包费)。2007年冬季曾有职工向洮北区苗圃主任某廷华反映王某明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问题,双方为7.3公顷土地的权属和权益事宜协商未果,并诉诸法院,几经判决,双方均不满法院判决结果(期间洮北区苗圃也未向相关部门报案)。2011年,该土地被洮北区苗圃收回后另行发包,双方因各自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所以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此事。2019年洮北区四个林场整合为洮北区国有林总场,按照上级逐年退耕还林的规定,原苗圃五班土地现已全部植树还林。2020年以来,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对苗圃五班案件反映线索,进行过两次查证,依据洮北区国有林总场、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的证明,认真研判后,决定对反映线索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年洮北区苗圃为了解决职工工资问题,将林地发包或分给职工耕种)。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9 X2JL202109230140 白城市洮南市福顺镇吉安村民反映,洮南市恩宇化肥经销处售卖假化肥,导致吉安村内基本农田被化学污染1000亩。 白城市洮南市 土壤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24日,洮南市市监局、农业农村局、福顺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的洮南市恩宇化肥经销处位于洮南市福顺镇长岗村三社,经营范围为化肥、种子、农药零售。现存化肥24袋(大旺牌农业用硫酸钾肥15袋、天骄牌硫酸钾肥9袋),生产厂家分别为青上农业科技吉林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均有检验合格报告;又经市监局工作人员调查询问,2021年,该经销处共购进化肥70吨掺混肥料(根尔特牌掺混肥料50吨,天骄牌掺混肥料20吨,均有检验合格报告,并且均销售给附近村民,长岗村和吉安村较多),该经销处不存在销售假化肥情况。
    群众反映的“吉安村内基本农田被化学污染1000亩”问题:经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和福顺镇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现场踏查和调查了解,未发现吉安村内基本农田被化学污染现象,反映情况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办结
10 X2JL202109230084 白城市洮南市洮府乡万福村村民反映,一是洮南市海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破坏万福村天然草原1000多亩,开垦为水田。二是该公司破坏林地,且在耕地上挖土,破坏生态环境。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无果。 白城市洮南市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24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洮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14年,洮南市海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丁某占用万福村草原388.5亩,用于开发稻田350.25亩、建违法建筑0.368亩、硬化地面3.538亩、种植果树8.312亩、建大棚1.003亩、建养鱼池17.733亩及部分田间路。2020年11月,稻田被耙除,违法建筑等也均已拆除;2021年春季,恢复草原植被。2021年9月25日,经洮南市林草局和洮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踏查,该涉案地块内草原植被保存完好。举报所述“洮南市海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破坏草原植被情况属实。
    2019年8月,洮南市林草局将丁某违法行为移交至洮南市公安局;2021年,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丁某有期徒刑。
    问题二: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24日,经洮南市林草局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及调查了解,未发现洮南市海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丁某存在林地内取土行为。举报人所述“破坏林地,耕地取土”情况不属实。
    问题三: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群众反映“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无果”问题:现涉案人丁某已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春季,已将被破坏草原的地块恢复植被完毕。不存在举报无果现象。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洮南市林草局和洮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该地块内的草原植被不被破坏,保护好生态环境。 办结
11 X2JL202109230098 白城市通榆县居民反映,通榆县开通镇东郊村张某武2020年侵占举报人承包的200平方米基本农田,并在此建造房屋。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此信访案件与本轮央督受理编号(省内编号)X2JL202109090076(1572)、X2JL202109110042(1937)重复。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核查,举报反映的地块实际是开通镇东郊村七社农民张某武合法承包的耕地(基本农田),现状建有蔬菜大棚,面积共2976.34平方米,其中:暖棚面积1764.02平方米;冷棚面积1212.32平方米。用于种植蔬菜。该地块建有管护房(和大棚属于一体联建),用于大棚管护,面积31.31平方米。因生产生活需要,现在已经恢复成大棚(暖棚),并于9月18日补办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的规定。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12 X2JL202109230117 白城市通榆县居民反映,中国风电吉林协和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至2021年9月在通榆县乌兰花镇占用7处村内草原及基本农田,1个国有林场的林地,违法建筑占用120多公顷土地。一是2010年11月建筑升压站,占据22000平方米基本农田,4000平方米林地,至今未恢复。二是修建进场路占地24500平方米,临时占地14000平方米。乌兰花D、E风场打12个试验桩占地60000平方米。乌兰花D、E风场修砂石路占地330000平方米,3个风场占地27000平方米,临时占地10多万平方米。三是线路乌兰花E、D风场占地10000平方米,临时占地50000平方米。建升压站瞻榆并网架线铁塔60多个,共占地120000平方米。建3个测风塔占用草原12000平方米。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一:群众反映的中国风电吉林协和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升压站用地,已经于2012年3月15日办理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2〕106号),批复面积34445平方米。属合法用地,不需恢复。
    问题二、三:群众反映的乌兰花D、E风场建风场、修路、打试验桩、测风塔占地问题,经核查,乌兰花E、D风场建设共征用土地并补偿面积619044平方米,其中:变电站(升压站)和变电站工程项目(风机基础、杆塔基础)办理了永久性征地手续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吉国土资耕函〔2012〕106号、吉国土资耕函〔2012〕107号),面积46625平方米;线路塔基、线杆用地及道路等用地,已经与当地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协商达成补偿协议,面积共572419平方米。按照《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风电场建设调度的专题会议纪要》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化用地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19〕5号)文件精神,即“线路塔基、线杆用地和道路临时用地与当地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和缴纳临时用地管理费用后可以直接使用”,因此属合法用地。举报情况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办结
13 D2JL202109230034 通榆县鸿兴镇明月村孙某峰2016年8月份破坏马拉驼子防风林后,并在该处非法卖土,导致农田受损。2016年至今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该举报案件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受理编号317为重复案件。
    经调查,孙某峰2016年6月与鸿兴镇明月村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5年,承包面积64000平方米。2016年7月23日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长西铁路项目经理部与孙某峰签订了临时取土厂用地协议,将该地作为临时取土场。该举报问题属于通榆境内长西铁路工程期间未批先占案件,2016年11月18日向海森林公安派出所受案并上报白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白(城)森公(向)立字(2016)77号〕,2016年12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起诉至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白(城)森公(向)诉字〔2016〕78号)。2016年12月6日取得临时占地批准文件。2016年12月30日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下达了《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通检公诉刑不诉〔2016〕28号)。林地权利人孙某峰已于2018年春季对其取土现场平整后恢复了植被,并及时还林(杨树人工林)。因此,群众反映通榆县鸿兴镇明月村孙某峰2016年8月份破坏马拉驼子防风林后,并在该处非法卖土情况属实。 
    2021年9月24日,工作人员到涉案地块现场核查,树木长势良好,未发现破坏迹象。因此,群众举报“2016年至今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不属实。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14 D2JL202109230037 德顺乡新发屯村的草原被村政府卖给个人用于耕种,改变土地性质,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洮北区 生态     2021年9月26日,西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白城市草原站、白城市林草局工作人员到丰产村新发屯对该举报案件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同时,西郊办事处又到白城市林草局和白城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查阅相关资料,经上述单位证实,丰产村新发屯全域范围内没有草原,不存在草原被村政府卖给个人用于耕种的情况,因此,该举报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办结
15 D2JL202109230013 八面乡新建村刘某波毁坏村内林地及植被,用于建房、修路及盖大棚,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诉求追究其责任。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25日,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八面乡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1.经实地调查,涉案地块现有厂房、院落占地22171平方米、简易冷棚面积3000平方米,经林业部门核实,现有地块均不在林地范围内,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耕地,其中厂房、院落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2170.93平方米;简易冷棚于2021年8月21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案手续,备案面积4933.24平方米。
    2.经核实,2016年刘某波为建房毁林195平方米、修路破坏林地1013平方米,分别于2017年8月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对房屋进行拆除;针对修路毁林问题,2019年6月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水泥路进行拆除,已完成整改。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16 D2JL202109230012 9月12日来电反映:“一是兴隆山镇罗某国盗取基本农田的土,开垦受保护草原草地种植农作物;二是2017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藏某安开垦草原,湿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至今未处理。”案件后,举报人遭到藏某安打击报复,9月23日举报人再次反映此事,至今无果。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信访案件与本轮央督受理编号(省内编号)D2JL202109120083(2047)、第一轮央督2050、5642信访案件重复。 
    问题1:群众反映“兴隆山镇罗某国盗取基本农田的土”问题。经调查,该地块取土面积1081.9平方米(其他林地、耕地),不是基本农田,实际取土人是开通镇居民任某,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对任某未经批准擅自取土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了查处,且现在破坏耕地取土地块已经恢复耕种条件。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群众反映“开垦受保护草原草地种植农作物”问题,经调查,共反映6块地,其中:有3块地涉及草原,共计1.44公顷,分别为罗某国和王某昌开垦的,其中罗某国开垦草原两块共0.61公顷、王某昌开垦草原一块0.83公顷,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6月8日对罗某国、王某昌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对开垦地块进行耙除,现已恢复植被。另3块地涉及未利用地,其中1块地未耕种,其余2块地已耕种,2块耕种地块罗某国与村集体有承包合同。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2:群众反映“2017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的情况至今未处理”的问题,经调查,一是反映“藏某安开垦草原”的问题,共涉及2块地,都不是草原,是村里的机动地和册外地,已发包给当地村民,不是藏某安耕种。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二是反映“湿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至今未处理”的问题,经调查,2021年9月16日,兴隆山镇、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草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举报人王某林所反映的地块面积共计为85.43公顷,其中:草原面积40.94公顷,其它地类44.49公顷。2006年,兴隆山镇政府为了治理该地块,开荒种植了紫花苜蓿草,不存在非法转卖开垦向海保护区湿地的问题,85.43公顷举报地块现状均为原始状态且大量积水,无开垦耕种现象。三是反映“举报人遭到藏某安打击报复。9月23日举报人再次反映此事,至今无果”的问题。经当地公安人员核实,举报人没有实质性证据能证明遭到藏某安打击报复,9月23日的案件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已核实调查清楚并做出处理意见。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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