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办结情况 | 问责情况 |
1 | D2JL202109240099 | 一是通榆县鸿兴镇青山村的草原被刘某晨开垦为耕地,以及种树,改变土地性质;二是鸿兴镇青山村山上的林地被刘某晨开垦为耕地,改变土地性质破坏环境。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该举报案件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D2JL202109170020(3074)重复。
2021年9月26日由通榆县鸿兴镇人民政府、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刘某晨实名为刘某臣,被举报地块共3块,其中两块地刘某臣曾经种植,一块于2013年栽植杨树,面积0.57公顷、一块2021年春季种植绿豆0.32公顷,总计0.89公顷。测量后对比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占用基本草原面积为0.89公顷(由于青山村曾于2013年、2021年共2次分3张票据收取刘某臣承包费1550元,刘某臣非主观故意开垦破坏草原。另外一块地在高速桥东,种植绿豆,占用基本草原0.624公顷,刘某臣否认是其种植,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8月25日已立案调查,对鸿兴镇青山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林草(草原)罚〔2021〕1号),罚款人民币5439元)。举报开垦耕地属实。2021年9月初已由青山村将两块地全部耙除完毕,自然恢复植被。
经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张某现场指认的三块地块进行现场测量,并与森林资源一张图比对,举报地块均不在林地范围内。此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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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2 | X2JL202109240123 | 白城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屯村民反映,一是张某林开垦草原18-20公顷,为垫草原挖掉天然林8-9千棵,破坏环境;二是张某林把白色马山村的好几百垧天然林卖给乾安县的吴某琴,该地块现为耕地,改变土地用途;三是张某林把五社的草原卖给长岭县的张某良,然后荣某为他俩拉土,张某林和张某良合伙垫草原100多公顷,毁掉天然林上万棵;四是荣某把村马场四十多公顷土地归自己所有,把马场30余垧草原全部开垦成耕地,还把马场后山的防风林几乎全部毁掉。举报人曾多次举报至今未果。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
该举报问题与X2JL202109020003(876)、X2JL202109040026(1047)重复。2021年9月26日,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苏公坨乡、吉林汇一达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勘查核查。
问题一:经核查涉事地块,比对通榆县草原数据库,该地块不是草原。通过现地核查,未发现伐桩,询问周边群众也未发现有毁损林木现象。拉土地点位于巨宝山屯和衙门屯中间水泥路两侧,是村民与村民之间发生的垫地交易,与张某林无关。反映张某林开垦草原18-20公顷,为垫草原挖掉天然林8-9千棵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现地勘查,案件提到的白马山村天然林实际位于苏公坨乡巨宝山村白马山地块,权属为通榆县开通国有林保护中心所有的天然疏林地,而非张某林个人所有。总面积223.96公顷,林木长势良好,未发现新的伐根和倒木,但存在林间天窗内种植农作物现象。经初步核查,天然林中有巨宝山村已确权的集体册外地38.26公顷及开通镇国有林保护中心白马山林班内的68.56公顷耕地。通过查阅巨宝山村土地承包合同,未查到武某琴和巨宝山村签定的任何土地承包合同和往来账目,举报人所指的武某琴查无此人。因此,反映林间空地变耕地情况基本属实,损毁林木 问题不属实,林地卖给武某琴情况不属实。
问题三:经查,举报人称张某林把五社的草原卖给长岭县的张某良,荣某为张某良拉土垫地问题属实,该地块有正常承包流转合同,属于巨宝山村以盐碱地发包形式承包给张某良。经县草原站与吉林正维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测量,面积为132.86公顷,与全县基本草原数据核对,不是草原,现状自然状态,植被完好。荣某取土点位于衙门屯东南天然林地边缘(1林班60小班),两处面积共0.5公顷,经与开通镇国有林保护中心2020年资源档案比对,不属于国有天然林,也不存在上万棵天然林被毁坏迹象。经查阅苏公坨乡农经站“三资清理”台帐,两个取土点是由村民潘某志和李某宝经营的册外地耕地。据荣某讲,取土时间为2016年,一是给张某良盐碱地垫土,二是衙门屯修水泥路垫土,未破坏天然林,是和耕地使用者协商在坨子高处取土。现已耕种,恢复种植条件。
问题四:经现场调查,马场及马场后山草原和林木未发现破坏现象。村资源清理台账显示马场及马场后山耕地50.55公顷、草原14公顷、荒山(林地)64公顷,共计128.55公顷,土地权属为聚宝山村所有,实际经营者为荣某,比对承包合同面积和现耕种面积,未发现面积增多,县草原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荣某把30多垧草原变为土地,该问题不属实。调查人员扩大周边排查范围,天然林和防风林完好,未发现人为毁坏迹象,防风林被拔掉问题不属实。
反映曾多次举报至今未果问题不属实。经查,2019年5月13日,开通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过李某忠举报案件线索,同时作出案件举报线索核查情况说明(通榆县调查处理白森公案管核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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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对举报人反映的属实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权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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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3 | D2JL202109240089 | 通榆县边昭镇铁西村四道坨子的林木被村书记吕某明霸占砍伐贩卖,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26日,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边昭镇政府现场调查,地块位于原边昭镇敬老院东北100米(小地名四道坨子),2001年铁西村民委员会将此处荒山(面积3公顷)承包给村民吕某(现任村书记吕某明父亲),合同年限为2001年至2026年,在当时荒山上仅有5到6棵散生杨树。经与森林资源图比对,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不存在砍伐林木贩卖问题。2021年铁西村与吕发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地块。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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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4 | D2JL202109240082 | 对9月20日反映"八面乡新建村村党员顾某峰以及村民孙某良、郑某俊在村内后座坦家北草原上私自开荒种地15公顷,破坏植被,举报人要求恢复植被。"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乡党委书记王某峰告知顾某峰、孙某良及郑某俊将粮食收割完毕后再恢复植被,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欺上瞒下,不作为,放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而不整改。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第26批省内编号3582重复。
2021年9月21日接到3582信访案件后,22日-23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八面乡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到涉案地块开展调查。
经被举报人现场指界确认,顾某峰、郑某俊、孙某良3人耕种7块,实测面积3.57公顷。经县林业和草原局确认,涉案地块不在草原范围内,草原开荒种地不属实。经与土地确权数据比对,其中有四块地属于确权耕地,面积2.97公顷,有三块地属于未经审批私自耕种的未利用地,面积0.6公顷。
9月25日 接到本案件后,再次开展调查。经核实,在3582案件处理过程中,孙某良、郑某俊未与八面乡党委书记王某峰见面,平时也不熟悉;在核实完三块未利用地由顾某峰耕种时,党委书记对其进行约谈、训诫,并要求立即耙掉并来年弃耕使其自然恢复,当时村书记在场。从头至尾从来没有告知其三人先收割后恢复植被的话。
经调查,村书记习某虹考虑到因为涉案地块为未利用地,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庄稼接近成熟,直接耙除造成粮食浪费,便召开三委会决定由村里将庄稼收回,秸秆粉碎机耕费用由顾某峰承担,粮食处置收益作为公益金使用,并确保涉案地块明年弃耕,使其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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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5 | X2JL202109240100 | 举报人之前反映的“大安市长虹街14委,长虹街铁西社区路南平房居民区内存在一屠宰场和一条运送活牲畜的通道,屠宰场为白鹅公司屠宰场,每天产生噪声、扬尘、畜禽粪便,污染周边环境,居民诉求关停屠宰场,取缔居民区牲畜运送通道。”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举报人诉求政府搬迁屠宰场,取缔运猪通道。 | 白城市大安市 | 噪声、大气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4批省内编号1459号案件部分重复、第23批2985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6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再次调查核实:
群众反映的屠宰场是大安市白鹅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始建于1978年,有环保审批手续,为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长虹西路转入进入该公司厂区只有一条唯一道路,路长约80米,该道路两侧现有居民平房住宅是建厂时统一建筑的职工家属房,约有30户居民住宅,现仅有8户在此居住。
运送生猪和猪产品的车辆均使用轻型小货车运送,因该路面已破损,车辆经过时有扬尘、交通噪声产生,产生时段凌晨1-3点较为集中,对这里居住的居民有影响。群众举报产生扬尘、噪声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属实。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入沉淀池沉淀后,与农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由农户不定期进行清理,随时清理随时运走,用于农作物肥料,进行还田处置,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畜禽粪便污染周边环境问题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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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1.大安市政府已将该区域列入动迁征收计划,计划2023年底前完成。
2.大安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令白鹅公司对易产生扬尘路面每天进行洒水降尘,运送车辆通过该路段时减速慢行。
3.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该企业对厂区、屠宰车间、待宰圈进行每日不少于1次的彻底清洗和消毒,以减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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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6 | X2JL202109240067 | 举报人对其曾反映的“通榆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2019年间,占用耕地、林地作为取土场,最深取土深度9米,破坏耕地面积355余万平方米,至今未恢复耕地原貌,位置位于通榆县向海乡回民村刘某军家林地、向海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1.5公里处耕地、金星村太平山屯南一公里处等多处;二是长春吉茂建筑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2021年9月占用乌兰花镇春阳村大岔花屯西3公里处草原,建设大型搅拌站,占地3万余平方米,无审批手续。”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称当地职能部门缩小违法企业破坏生态的面积,还让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假证据。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问题一: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此案件与本轮第17批省内编号1962受理编号X2JL202109110043信访案件和第29批省内编号3897受理编号X2JL202109230106信访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5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后,向海蒙古族乡、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鹤通测绘有限公司组成调查组再次现场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中所涉及的4处地块,均由第三方测绘公司到现场进行的勘测,且涉案地块均有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和复垦验收的批复,因此当地职能部门不存在人为缩小违法企业破坏生态面积的情况,同时乡政府和村委会不存在出假证据的情况,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第6批省内编号552受理编号为X2JL202109110043信访案件和第17批省内编号1962受理编号X2JL202109110043信访案件重复。
举报所述搅拌站,为吉林协和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土建工程项目,该项目由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白城市嘉行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建,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无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该搅拌站占用草原9428平方米、表土堆放占用草原8172平方米。2021年4月,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对承建项目的两家公司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罚款5.93万元和4.93万元。2021年6月,该搅拌站及附属设施已全部拆除,土地已完成平整。2021年9月6日,在乌兰花镇政府的监督下,白城市众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对该地块人工种植碱草,阶段性办结。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配合部门缩小企业占用地块面积问题,也不存在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假证据问题。因此,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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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7 | X2JL202109240128 | 白城市洮北区镇南种羊场毁坏种羊场境内全部草原后开垦水田,种羊场东北屯草原被开垦成旱田。种羊场领导和职工参与开垦草原,面积约几十垧。举报人诉求予以查处。 | 白城市洮北区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1年9月25日,经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镇南种羊场)调查核实:
1.镇南种羊场现实际使用草原面积(含部分其他未利用地,历史上统称为草原)10684公顷,其中承发包草原面积6134公顷,未发包草原面积4550公顷。有533.48公顷草原开垦水田,2018年被举报到中央和省环保督察组,按照整改要求,镇南种羊场已于2019年5月30前完成整改、恢复植被。
2.群众反映地点为镇南种羊场东北屯附近,与本轮督察第24批3125号信访案件重复。2021年9月20日已核实该地块面积约80.24公顷,其中草原77.59公顷,林地1.5公顷,耕地1.15公顷。77.59公顷草原中被开垦有耕地38块种植农作物,面积约39.75公顷,一处院落占用草原0.8公顷,一处住房占用草原约0.62公顷,非法开垦、占用草原面积,共计41.17公顷。
3.对于“种羊场领导和职工参与开垦草原,面积几十垧”的问题,我们将在东北屯草原恢复整改过程中进行核实确认。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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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1.无。
2.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涉案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2年5月30日前联合洮北区林草局草原站将私开乱垦草原清除耕地痕迹、播撒草籽,恢复原状。
3.整改结束后,如果确有公司领导和职工参与开垦草原,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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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8 | D2JL202109240065 | 对9月13日、9月15日反映"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刘某波、叶某伟、戴某路毁林毁草39720亩开荒种地和建厂房,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当地相关部门不作为,举报人诉求将其违规建立的厂房全部拆除,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第19批2209、第21批2672、第22批2727、第23批3085、第29批4097重复。
2021年9月25日,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八面乡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1.经实地调查,反映问题中涉案地块,自然植被长势良好,不存在开荒种地行为。
2.信访人反映的厂房有两处。一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张牧师屯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瑞泰弱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孙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9年10月28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000平方米,属合法用地。二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后座坦屯西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昌盛农机专业合作社。该地块已经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2170.93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3.经核实,2016年刘某波为建房毁林195平方米、修路破坏林地1013平方米,分别于2017年8月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对房屋进行拆除;针对修路毁林问题,2019年6月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水泥路进行拆除,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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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9 | X2JL202109240064 | 白城市洮南市居民举报,一是2003年赵某军在四海林场承包7公顷退耕还林地,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至2018年,仅有公路南2.5公顷林地有些树,其余4.5公顷林地没有树,一直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二是2011年,在大通乡小三合村酒厂基地给张某雨办理采伐树木6公顷,收取张某雨2万元好处费,答应张某雨不用还林,采伐迹地至今未还林,一直在种植玉米。举报人诉求予以查处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受理编号3078重复。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26日,洮南市林草局、大通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00年3月赵某军承包四海林场9公顷林地,2003年其中6公顷纳入退耕还林项目,2016年6月,赵某军将林地转包给魏某某。赵某军承包期间,转包魏某以后,林地始终保存完好,没有骗取退耕补贴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洮南市纪委也介入调查过,不属实。2021年9月26日,经林业执法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现林地保存完好。群众所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等”情况不属实。
问题二: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09年,张某雨将所承包的6.41公顷林地申请办理了采伐许可证,该林地块位于大通乡小三合村酒厂基地内。2010年春季,张某雨向洮南市林草局提出申请异地造林,经洮南市林业局设计队实地踏查,原林地土壤不适合造林,对异地造林地点进行了规划,同时魏某某在原林地东北100米处异地造林6.41公顷(树种山杏)。2021年9月26日,经林草局工作人员现场踏查,现保存完好。 采伐迹地至今未还林情况属实,异地造林情况属实,不存在赵某军收取好处费等情况(佐证材料内附洮南市纪委关于对未还林问题情况说明)。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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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属实 |
洮南市林草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该两处涉案林地块的承包者加大抚育力度,确保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造林标准要求。 | 办结 | 无 |
10 | X2JL202109240062 | 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居民反映,在该镇东南距离居民区不足2公里的地方于前些年建设了特大型养猪场,占地有几万平方米,养猪约几千头,自有了这个猪场后,新华镇周边的地下水和空气质量受到严重威胁。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 白城市通榆县 |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5批1635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6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位置是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三场,场区东南方向距离居民区约2公里,该公司现有存栏6万余头。现场实际勘测面积310777.84平方米,企业生产手续齐全。
厂区内按环评要求安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粪便经脱水烘干后,作为有机肥,尿液进入黑膜池发酵后还田,但在还田过程中存在臭味问题,对空气质量有影响,反映问题属实。
9月13日,通榆县环境分局委托吉林省鹤维迪飞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地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锰和氟化物本底值超)。反映地下水受到威胁情况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此案件已经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吉林第十五批序号7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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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此案件由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要求牧原有限公司在粪污还田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前2天通知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便安排进行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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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11 | D2JL202109240062 | 大安市居民反映对9月19日“2007年应国家林业局、吉林省政府、吉林省林业厅为治理吉林省西部荒漠化土地,启动祖国荒漠化土地治理活动,台商响应吉林省号召来到大安市承包2700公顷土地,承包期50年,吉林省林业厅,大安市政府,台湾光彩促进会共同签定三方协议,由大安市镇政府颁发草原证,台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坚守合同约定13年,从最初的寸草不生到草原覆盖率90%以上,不但治理土地同时提升当地生态环境,但大安市水利局以国家项目为由强行进入台商承包土地,占用1000多亩破坏草地,现变为烂尾工程,还有大量放牧者强行放牧破坏草地,多年来向乡、镇政府反映至今未解决,建议中央环保督察组实地考察。”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公布的处理结果不属实,要求继续整改。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查,该案件与第25批省内编号3300案件、第27批省内编号3640案件重复,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为已办结。
2021年9月26日,经大安市林草局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台湾光彩促进会认治地块位于大安市海坨乡政权村、兴功村、巩固村境内,认治面积2690公顷,认治地块地类性质为:河流水面、盐碱地、有林地(不在册)、其他林地(不在册)、村庄、公路用地、旱地、采矿用地、设施农用地、其他草地,认治地块内没有天然草原和人工牧草地。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对比,台湾光彩促进会认治地块范围内没有天然草原和人工牧草地。 因此,群众反映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经大安市水利局核实,反映的项目为松原灌区龙海灌片(大安辖区)水利骨干工程,2015年9月开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该项目,2012年取得了国家发改委对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灌区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农经〔2012〕2218号),2015年取得了吉林省发改委对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吉发改审批〔2012)147号),2015年9月大安市按照吉林省政府和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工作总体部署开始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施工和根据自然资源局国土数据库地类开展移民征地工作。
经大安市林草部门核实,海坨乡、龙沼镇境内存在放牧现象,大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日下发了《关于实施林地、草原、湿地禁牧的通知》,文件明确全市各(镇)为实施禁牧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禁牧工作,同时,林草局及各乡镇要求护林员、护草员在禁牧工作中加大监管、巡护力度,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劝离,拒不服从的立即向林草部门报案。大安市林草局2021年6月2日对海坨乡的放牧情况进行了立案处理(大林罚2021第26号),群众反映放牧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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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在下一步禁牧工作中,针对放牧问题,属地一经发现,第一时间进行驱离,放牧者拒不服从的,上报林草部门,林草部门接到涉及放牧报案,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放牧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通过发放通告、禁牧告知书、发放禁牧宣传单和利用村屯大喇叭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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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12 | X2JL202109240053 | 吉林省大安市种马繁殖场于2017年将草原承包给马场职工30年,但是2018年开始,部分职工把草原改变用地性质,开荒种水田旱田,其中李某果800亩、吴某岩500亩、董某200亩、胡某400亩、田某1000亩等多人破坏几万亩草原。举报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该案件与第20批省内受理编号2409案件部分重复,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1年9月26日,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大安市自然资源局及大安马场现场勘验,并与土地“二调”数据比对,确认李某果、吴某岩、董某、胡某、田某5人承包地块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
2015年12月30日,大安市种马养殖场将辖区内2000响草甸子承包给400名职工,当时大安市种马养殖场在没有与自然资源局核对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便与职工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大安马场分地时,马场职工总数共计400人,马场将辖区内的土地分为400份,按照每个职工5公顷的标准,将土地分给职工自主经营,职工分得的土地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旱地、坑塘水面,分地时整个场站按照职工居住位置划分为5个小组,每一组有一名组长,5名组长就是举报人举报的李某国、吴某岩、董某、胡某、田某5人,其中部分职工因其他原因,不想自主经营分得的土地,于是将土地转包给5名组长,5名组长一次性付给职工相应的承包费,其中李某国一次性买断了35口人的土地;吴某岩一次性买断了12口人的土地;董某一次性买断了10口人的土地;胡某一次性买断了42口人的土地;田某一次性买断了3口人的土地。其余面积由马场职工自主经营。
因此,举报人反映的大安市种马场将草原承包给职工30年的情况基本属实,
2020年修建省道舍乾线(S516)过程中,项目审批部门确认该地块为未利用地,因此补偿款按未利用地标准发放。职工在得知承包地为未利用地之后,出现了个别职工大面积开垦的现象。执法人员采用GPS现场采集坐标,经坐标数据落入大安市基本草原数据库进行比对,显示李某国、吴某岩、董某、胡某、田某5人及马场职工开垦地块内没有天然草原和人工牧草地,开垦范围内的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旱地、盐碱地。群众反映的改变草原用地性质情况不属实。
另查明,被举报人李某国、董某朋、胡某3人承包的水田范围全部在吉林省西部土地整理项目新幸片区幸福三片区项目区内,未侵占草原,其中李某国承包水田的合同由马场职工胡某富代签,实际承包人为李某国。举报人反映的开荒种水田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被举报人承包面积:李某果800亩、吴某岩500亩、董某200亩、胡某400亩、田某1000亩,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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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13 | X2JL202109240108 | 白城市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反映,该镇镇长丛某军和村书记高某秋作假合同,毁耕地10多亩、林地30多亩用于办砖厂;强占和毁坏村耕地、林地、草原共500多亩,毁掉泄洪大渠新丰渠1公里多。举报人诉求恢复土地原貌。耕地地点1:经度123.643097,纬度45.665435。耕地地点2:经度123.642224,纬度45.666020。耕地地点3:经度123.647832,纬度45.666307。放牧场地点:经度123.652071,纬度45.669092。抗洪大渠地点:经度123.651994,纬度45.668993。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调查,该案件与第4批省内编号360、第23批省内编号2951案件重复,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目前为已办结。
经核查,据老村干部回忆,新富村原砖厂1983年始建,2000年废弃。新富村于2007年9月18日召开村委会,研究恢复砖厂生产事宜。2007年9月1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恢复砖厂生产。2007年9月20日新富村将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公示。2007年10月1日新富村主任高某秋代表村委会与丛某军妻子吴某玉签订《承包废弃砖厂协议书》,2007年10月1日镇政府形成《关于恢复新富村原砖厂的说明》。2007年12月13日,大安市公证处对《承包废弃砖厂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公证号:〔2007〕吉大证字575号。
2019年3月1日,由于经营不善,吴某玉将名下砖厂转包给衣某民(衣某民系丛某军妹夫)继续经营至今,原砖厂现更名为大安金石建材有限公司。砖厂法人也随即更改为从某元(衣某民妻子)。举报人反映的“做假合同”情况不属实。
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9月27日,派出执法人员和林业工程师,会同丰收镇副镇长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现场勘验,举报人反映的砖厂位于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韩家窝棚屯南约2公里处,执法人员采用GPS现场采集坐标,将坐标数据落入2019年森林资源数据库及大安市自然资源“二调”数据库比对,显示砖厂经营范围内地类性质为:盐碱地、采矿用地,没有侵占林地和草原。举报人反映的毁坏林地、草原情况不属实。
根据信访人提供的坐标数据,林草局调查人员通过元道经纬相机显示的现场坐标点,与举报人提供的坐标注意进行核对,显示坐标位置自丰收砖厂东侧围栏开始,一直向砖厂正东方向延伸,最远点距离砖厂约1.5公里,坐标位置方圆2公里范围内地势平整。1.耕地地点1:此地块中间是新丰渠主干道,渠宽4.5米,渠道内及渠道南北两侧均有面积不等的小块玉米地。2.耕地地点2、耕地地点3:调查人员采用GPS现场定点,显示种植玉米位置没有占用林地和草原。3.放牧场地点:延新丰渠主干道继续向东踏查1公里,附近没有发现放牧现象,地面上也没有发现牲畜的排泄物。4.抗洪大渠地点:举报人所指的抗洪大渠其实就是修建新丰渠时叠在两侧的土坝,踏查范围内有大面积林地,树木长势良好,未遭到破坏,林地中间有一条宽度1米,深度1.5米的护林沟,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任何取土痕迹。所有种植农作物地块均没有侵占林地和草原。举报人提供坐标点2公里范围内所有植被均保持原生态,没有遭到破坏的痕迹。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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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14 | X2JL202109240040 | 通榆县什花道乡草原站站长李某文,利用职务之便,在草原上非法建设地下黑工厂,生产剧毒、危险化工品,污染地下水及空气。 | 白城市通榆县 | 水 |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第11批1170、第15批1609、第21批2584信访案件重复或部分重复。
通过前期案件调查办理,李某文为该库房的房主,并未发现李某文直接参与该厂生产经营,实际是杨某波租用该库房,于2020年10月开始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灭多威肟,未发现有生产剧毒迹象。
经县林草局核实,该地块占地面积0.11公顷,不在基本草面积内。2014年1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通国土复函〔2014〕37号),用途为养殖,备案面积37000平方米,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该设施农用地备案于2019年1月24日到期后,原备案经营者马某光未申请也未继续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延期。
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生产车间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在检查过程中车间内外有呛人酸臭气味经委托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达到危险废物浓度限值(佐证材料里检测报告)。2021年9月10日,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涉案地点周边上下游村屯(后三家子屯、小老沿沟屯、敖包山屯)生活饮用水进行取样,现由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委托的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分别进行化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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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处理:该案件已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2021年8月19日,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2021年9月1日,通过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文书分别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白环责停字〔2021〕TY016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听)字〔2021〕TY016号)拟处罚100万元,于2021年9月7日,将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已对马某国焚烧胶皮一事调查完毕,2021年9月18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初审后,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已进行处罚。2021年9月13日,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及专家指导:该案检测报告中检出重金属污染物,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需移交至公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经收集证据后,2021年9月16日,移交至公安部门。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1年9月14日,根据规定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工作,已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土壤检测,土壤检测结果未超标,专家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待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后按照专家意见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通榆县应急管理局处理情况:2021年9月1日,对该厂立案调查,并对该厂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硫35桶、乙醛肟103桶、氢氧化钠83桶)进行查封扣押。2021年9月6日,将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交至通榆县财政局进行罚没变卖。2021年9月7日,将变卖款17066.95元存缴至县财政罚没账户。
通榆县公安局处理情况:2021年9月17日,受理此案,并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固定证据。9月18日,对杨某波涉嫌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9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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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15 | X2JL202109240046 | 白城市机动车车主反映,白城地区机动车检测线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达不达标都合格,这种现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 白城市市辖区 | 其他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现已办结。
2021年9月26日,经白城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监局现场检查:白城市44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均处于营运状态,现场对检测设备检定有效期、外检和检测方法、落实I/M站制度、档案管理、检测预警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企业均按照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操作,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设备采集数据上传至机动车监管平台,所有检测数据由系统自动升成,检测软件自动判断测试结果是否合格(合格才能打印报告单,不合格执行I/M站制度,维修合格后继续检测),检测全程进行视频监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实时共享。白城市机动车监管平台由专人管理,常态化对检测流程、视频监控,数据异常、违规操作等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检测机构出现数据异常的,监管平台暂停接收数据并要求立即整改;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近年来共处理、处罚机动车检测机构15家次,累计罚款80.605万元。
因此,个别检测机构存在过弄虚作假行为,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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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监管,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对比,远程监控数据排查等模式,不定期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污染。 | 办结 | 无 |
16 | D2JL202109240009 | 一是玫瑰苑2期9-1号楼旁冷库外两个散热风扇24小时工作,噪声扰民;二是早上6点大车装卸货物与鸣笛,噪声扰民。 | 白城市洮北区 | 噪声 |
经查,该举报案件属实。
2021年9月25日,经生态环境洮北分局、洮北城管执法大队、公安洮北分局、海明办事处现场核实:
1.案件举报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海中胡同31号,白城市安恒冷冻货有限公司。该企业综合楼楼顶有两组6个排风扇,运行时间为晚22点-早5点。
2.早上6点商家在装卸货物时产生偶发噪声有扰民现象,未发现鸣笛情况。因此,噪声扰民问题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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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1.生态环境洮北分局9月26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吉林省鑫誉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厂界噪声进行检测,10月5日出具噪声检测报告。如报告数据显示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将责令商家安装隔音降噪设施,降低声音传导。
2.公安洮北分局、城管洮北大队海明中队联合劝导商家在装卸货期间减少噪声,并责令装卸货时间为8:00-11:30、13:30-17:30,保证周边居民正常休息时间不受干扰。
3.海明办事处要求公司加强人员管理,减少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社区网格员将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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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