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二批2021年10月6日)

  • 时间:2021-10-06 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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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D2JL202109260052 南湖新区碧康家园3号楼前面的空地存在土堆堆放扬尘的问题,导致周边居民无法开窗。 白城市大安市 大气
    经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目前为办结。
    南湖新区碧康家园3号楼前面的空地2021年9月经申请作为建筑垃圾临时用地,有用地手续,使用期限到2022年9月13日。面积为87692.8平方米,现堆放土方约9万立方米,建筑垃圾约0.2万立方米。堆放的建筑垃圾和土堆做了苫盖处理,9月27日,经大安市住建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前期苫盖有破损,存在扬尘问题。
    因此,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大安市住建局已对土堆进行苫盖处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破损等问题及时处理,彻底解决扬尘问题。在临时用地到期前清走土方及建筑垃圾。 办结
2 D2JL202109260031 海坨乡三业村马家窝堡屯的草原被村民刘某艳破坏。 白城市大安市 生态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已办结。
    大安市林草局和海坨乡政府工作人员对海沱乡三业村马窝堡屯周围进行现场勘验,并采用GPS采点落界,比对国地“二调”数据,确定马窝堡附近地类为沼泽地和未利用地,不是草原,土地权属为国有。2004年6月7日,刘某艳与大榆树乡人民政府签订苇源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30年3月4日,用于养苇、养鱼开发等,后因承包区域水源枯竭,苇草欠生,2005年3月5日,刘某艳与大榆树乡人民政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承包区域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进行水田开发。2006年,大榆树乡并入海坨乡。
    由于今年雨水较大,工作人员在现场踏查过程中发现该区域已全部被水淹没。 因该区域没有草原,举报人反映的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办结
3 X2JL202109260002 洮南市教育小区3号楼前和4号楼后分别有两个垃圾收纳点,几个仓库及楼前绿化带全都是捡回来的垃圾,味道刺鼻,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白城市洮南市 固废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1年9月27日,洮南市团结街道办事处、城管局现场调查核实:
    位于洮南市教育小区3号楼前和4号楼后各有1处旧物存放点,并且该小区内几个仓库及楼前的绿化带里面散落少量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产生气味情况属实。
属实     此案件由洮南市团结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一是督促小区物业做好环境卫生服务,日常要做到及时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至固定垃圾箱内,减轻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是2021年9月28日,该小区物业及旧物所有者已将旧物和生活垃圾清理完毕。 办结
4 D2JL202109260015 对9月13日、9月15日、9月24日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刘某波、叶某伟、戴某路、王某涛毁林毁草39720亩开荒种地并在此私自建设厂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欺上瞒下不作为,诉求将违规建设的厂房拆除,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敷衍整改。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第19批2209、第21批2672、第22批2727、第23批3085、第29批4097、第30批4218重复。
    2021年9月27日-28日,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八面乡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1.经核实,我乡未接到关于王某涛的信访案件,王某涛本人及其承包的土地均不在通榆境内。
    2.经实地调查,涉案地块总面积实际为40084.5亩。
    举报涉案地块一:刘某波于2017年与县芦苇管理总站签订了苇田承包合同,涉及新建村境内面积32914.5亩,经实地核查未有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涉案地块二:为新建村于2014年发包给叶某伟等人的盐碱地,实测面积为3855亩,现实际经营者为孙某波,经实地核查未有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涉案地块三:为新建村于2013年发包给郝某民的盐碱地,实测面积3315亩,现实际经营者为戴某路,经实地核查未有耕种,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3.信访人反映的厂房有两处。一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张牧师屯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瑞泰弱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孙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9年10月28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000平方米,属合法用地。二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后座坦屯西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昌盛农机专业合作社。该地块已经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2170.93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4.经核实,2016年刘某波为建房毁林195平方米、修路破坏林地1013平方米,分别于2017年8月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对房屋进行拆除;针对修路毁林问题,2019年6月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水泥路进行拆除,已完成整改。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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