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三批2021年10月7日)

  • 时间:2021-10-07 1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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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X2JL202109270020 乌兰花镇西新力村村民反映:一是村书记王某武在西新力屯南坨私自挖土贩卖,面积达100亩,破坏生态环境;二是2016年5月王某武在西新力屯境内非法开垦草原418.2公顷,并在2020年继续非法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一:经核查,西新力南坨林地实际取土人为通榆县润珠家庭农场原负责人常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常某以润珠家庭农场场长的身份,以农场垫道为目的,指使农场工人在乌兰花镇西新力村西辛力屯南的林地内非法取土和占用林地面积2.546公顷(11林班216小班非法取土0.489公顷、223小班非法取土0.362公顷、109小班非法取土1.45公顷并在2018年6月耕种玉米、178小班堆放砂石料占用林地面积0.245公顷)。2018年7月2日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对常某非法占用农地案立案侦查,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2019年3月25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查明,王某民在西辛力屯南林地内取土500平方米,2020年已还林。2021年9月29日,经案件办理人员现场勘查,以上涉案地块均已还林。
    西新力南坨耕地取土涉及7块地,实际取土人为通榆县润珠家庭农场现任法人王某民。经实地测量面积共47600平方米,其中:2个地块面积18173平方米,已经于2018年8月22日由通榆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通国土资罚字〔2018〕32号);5个地块面积29487平方米,2018年8月7日经专家进行鉴定,虽然造成耕地质量有所下降,但不影响耕种,属轻度破坏,并且当时已经恢复种植条件,所以未进行处罚。2021年9月29日,经实地踏查,7个地块现状均已耕种。
    问题二:经核查,举报地块位于乌兰花镇西新立村境内,实际经营者为通榆县润珠家庭农场,法人为王某民,该地块于2015年12月17日由通榆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通政函〔2015〕151号),项目区总面积363.39公顷,建设规模357.24公顷,新增耕地319.13公顷,依据国土二调新增耕地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符合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要求。因此举报王某武非法开垦草原不属实。
    问题三:经查,现场测量被举报地块共4块,土地承包人为王某民,现场测量面积为6.51公顷,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相比对,此测量数据不在通榆县基本草原面积内。因此,群众举报开垦草原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无。 办结
2 X2JL202109270024 白城市幸福北大街18楼-6号红茶中餐小厨几十台排风机24小时运行噪声扰民,并且散发异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向相关部门反映多次至今仍未整改。 白城市市辖区 噪声、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该案件与第24批3139号案件、第31批4475号案件重复。现场查看红茶小厨排风机5台(并没有几十台),该店营业时间9:00—22:00,不是24小时营业,停止营业后风机关闭。确有噪声和油烟产生。因此基本属实。
    9月22日商家已雇佣白城万亨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整改方案,因制作设施零件需要时间加工,原定整改时限未到期,所以没有整改完成。  因此,至今未整改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1.商家雇佣白城万亨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已于10月2日安装完成相应设施,并委托检测机构做了噪声、油烟检测,目前,正在等待检测报告结果,如检测不合格,城管经开大队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2.城管经开大队已告知商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将清洗记录进行登记,保证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经开大队定期检查。健全联勤巡检工作制度,优化城管监管服务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加大巡查力度。
阶段性办结
3 X2JL202109270004 一是白城市工业园区梅花味精工厂生产期间不定时排放工业废气,气味呛人;二是垃圾场散发大量臭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三是医疗废物处理厂设备无人监管,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白城市市辖区 大气
    经调查,群众反应问题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7批省内编号692号、697号、第18批省内编号2184号、2070号、第20批省内编号2503号案件部分重复。 
    问题一:2021年9月29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联合白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中所述梅花味精厂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碧桂园小区东侧(直线距离4.3千米)。该公司一、二、三期项目均已通过环保审批,一期工程于2018年施工建设,2019年7月11日正式通过自主环保验收。二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施工建设,2021年6月26日正式通过自主环保验收。2018年11月19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三期工程正在建设中。一、二期工程各项污染物、环保设施建成及处理效率均满足环评批复标准要求。该公司以玉米为原材料,采用玉米浸泡→破碎→分离→淀粉乳→葡萄糖→生物发酵→提取除杂→烘干精制的生产工艺。从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分析判定,产生气味并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经核实,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主要来源于产品烘干尾气、发酵尾气。由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均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值,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其行业特点均会产生一定的异味,另受气压低、扩散条件不佳等偶发因素影响时,会导致附近居民受到异味影响。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二:2021年9月29日,洮北区城管执法大队现场核实:白城市垃圾填埋场位于302国道珲乌高速金辉街出口北行100米,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据吉林省鑫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每月对垃圾填埋场硫化氢、氨和臭气等污染物的检测数据反映,无组织废气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气味产生主要原因:一是垃圾填埋作业面覆膜不及时,填埋场覆膜面积大,夏季高温使垃圾降解速度加快,导致垃圾发酵的气味偶有外溢;二是填埋区排气孔的无组织气体未进行收集处置,今年夏天多雨的低气压天气加剧了臭气的扩散;三是消杀处理不到位,垃圾填埋作业面生物消杀频次和剂量偏少。因此,存在异味问题。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三:2021年9月28日,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全称为白城康环固废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洮白公路与图乌公路交汇东南角处,是我市唯一一家具有资质的医废处置企业,属于非盈利性、公益性国有企业。该公司2003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2016年2月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4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设计处理医疗垃圾能力5吨,年设计处理能力为1800吨,实际年处理医疗废物700吨左右。公司现有焚烧设备一台,污水处理设备一套,在线监测系统一套,医疗垃圾专用车辆10台。医疗废弃物运送、处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始终进行线上线下监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反映问题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问题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联合白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共同责令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异味给群众带来的影响:1.加强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防污治污技术工艺,加大日常巡检频次和力度,提升员工环保意识和操作能力,将异味影响降至最低。2.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评估废气治理技术,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气体排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3.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4.增加废气检测次数。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废气指标定期进行检测。5.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对跑冒滴漏严格管控。针对所有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新增密闭收集装置,并安装负压在线报警装置,时刻保证收集系统的有效性。
    问题二: 洮北城管执法大队责令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立即强化措施管理:一是规范填埋工程操作程序和环节,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填埋,即填即盖;二是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减小填埋作业面,加密喷淋频次,除臭雾墙24小时不间断消杀、除臭;三是针对填埋区无组织气体未进行收集处置,2021年8月28日新安装12根自动式点燃火炬,每15分钟自动点燃一次,消除场区沼气等无组织气体污染。
    下一步,洮北大队将努力完成现在未办结问题的整改:一是对垃圾填埋区进行覆土压实封闭;二是对垃圾填埋区作业面进行整形,偏坡覆膜;三是对垃圾场区膜上积水、漂浮物进行及时有效处理。预计在2021年10月底前将案件全部办结。
    
阶段性办结
4 X2JL202109270001 通榆县什花道乡草原站站长李某文,在草原上非法建设黑工厂,生产剧毒、危险化工品,并在厂房附近打渗井偷排污水,污染地下水环境。 白城市通榆县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此信访案件与省级受理编号1170、1609、2584、4243案件重复或部分重复。
    通过前期案件调查办理,李某文为该库房的房主,并未发现李某文直接参与该厂生产经营,实际是杨某波租用该库房,于2020年10月开始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灭多威肟,未发现有生产剧毒迹象。
    经县林草局核实,该地块占地面积0.11公顷,不在基本草面积内。2014年1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通国土复函〔2014〕37号),用途为养殖,备案面积37000平方米,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该设施农用地备案于2019年1月24日到期后,原备案经营者马某光未申请也未继续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延期。
    经现场勘查,厂房附近未发现能够用于排放污水的渗井,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生产车间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在检查过程中车间内外有呛人酸臭气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达到危险废物浓度限值(佐证材料里检测报告)。2021年9月10日,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涉案地点周边上下游村屯(后三家子屯、小老沿沟屯、敖包山屯)生活饮用水进行取样,由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委托的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分别进行化验分析。
基本属实
    19日,对该厂立案调查,将拟处理建议上报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1日,通过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文书分别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白环责停字〔2021〕TY016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听)字〔2021〕TY016号)。2021年9月7日,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签收。 
    2021年9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提出该案检测报告中检出的重金属污染物,属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由此得知该案件需移交至公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经收集证据后,于2021年9月16日已将案件移交至县公安部门。2021年9月17日公安部门受理了此案,公安部门于2021年9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所检测项目结果显示,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地下水质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体指标,属于地域性水质特征,其他指标均符合水体标准。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所检测项目结果显示,符合《地下水质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体指标。
    2021年9月13日,该厂已全部拆除,气味已逐渐消散。          
    2021年9月14日,根据规定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工作,已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土壤检测,土壤检测结果未超标,专家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待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后按照专家意见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通榆县应急局处理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硫35桶、乙醛肟103桶、氢氧化钠83桶)进行查封扣押,责令依法取缔该企业,计划于9月30日前完成生产设备拆除工作。2021年9月6日,将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交至通榆县财政局进行罚没变卖。
    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处理情况:拆除养殖设施农用地生产、配套和附属等设施,恢复原地类用途。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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